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绿色智能制造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的规划建设及服务协调工作,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支持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咸安区绿色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准入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用于园区内的所有企业(项目)和与园区管理有关的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 按照产城互动的要求,以集群、创新、智慧、绿色发展为方向,以培育百亿级产业集群和品牌园区为目标,着力完善功能规划布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推进园区提质转型,为全区经济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
第四条 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审慎介入、从严把关、区别对待、有进有出的原则;
(三)以效益为中心,以发展为重点,充分注重项目市场竞争能力的原则;
(四)以实现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与发展、拉动就业、互赢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为实现园区的整体发展规划,提升园区的吸引力、竞争力和带动力,综合园区的自身特点和我区实际,入园企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安全生产标准要求;
(二)符合园区的产业政策及产业规划发展方向;
(三)入园企业必须在咸安经济开发区内进行登记注册;
(四)入园企业项目总体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对于低于1000万元,但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准予入园。对于引进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技术国内外领先,能提升区域产业能级,增强该产业竞争力,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项目,可优先入园;
(五)入园项目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必须达到或接近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入园企业在入园前必须与咸安经济开发区签订入园协议,自觉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七)入园企业(项目)必须按协议约定的投资计划按期建设、按期投产,不得以任何借口闲置厂房。
第六条 企业(项目)入园程序:
(一)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企业(项目)应向咸安经济开发区提出入园申请,并出具资信证明、项目建议书等相关资料;
(二)咸安经济开发区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评估,必要时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由分管工业的副区长召集召开由区发改、科经、税务、环保、招商、经济开发区、经发集团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的投资额、产品、工艺流程、经济效益、税收情况、环保、就业、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导向等方面进行听审并提出意见;
(四)对审查批准入园的项目要及时与咸安经济开发区签订入园协议,咸安经济开发区协助入园企业(项目)办理入园手续,同时督促企业(项目)按协议约定与园区管理公司签定厂房租赁及物业服务等相关协议。
(五)租赁价格:单层钢结构标准厂房月租金12元/㎡、多层框架结构标准厂房月租金10元/㎡、办公楼月租金8元/㎡、宿舍楼月租金8元/㎡、物业服务费1.2元/㎡/月。入园企业的租赁价格,每三年作一次调整。
第七条 企业(项目)退出的相关规定:
入驻园区的企业(项目)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列入清退范围:
(一)入园企业(项目)在办理完毕相关协议超过半年未入驻的;
(二)虽已入驻,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半年未投入生产的;
(三)投资额度达不到计划投资60%的;
(四)未按批准的产业规划及入园后不投入生产擅自转让的;
(五)投产企业停产超过1年的;
(六)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品无竞争力、效益差,产值、税收及就业明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七)违法经营被关闭的;
(八)违反园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规定,拒不整改的;
(九)投产后3年内未达到产值标准的。
第八条 列入清退范围的企业(项目),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约谈。咸安经济开发区先行约谈企业(项目)负责人,明确提出未按承诺履行的具体内容,负责人需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方案。
(二)限期整改。约谈后,对提出可行性整改方案的企业(项目)视其情况给予6个月至1年的整改期限,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期间,咸安经济开发区将不定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清退。在规定的时限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应按司法程序予以强制退出。
第九条 企业(项目)清退方式:
(一)退租退出。由园区管理方或开发方终止与企业方的租赁协议。
(二)回购退出。如企业采用购买园区物业资产的方式入驻,经区政府批准,由园区开发方按企业入驻时购买物业销售价格回购其物业资产,安排企业退出。
(二)兼并转让退出。由于企业兼并、转让等原因自愿要求退出的,则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退出,但原企业须经咸安经济开发区批准且新入驻的企业(项目)需经事先审核,方可进行出售转让。
(三)破产退出。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履行破产程序后,退出园区。
(四)强制退出。对符合第七条(七)(八)条款之一的属于强制性退出的企业,应按照司法程序和相应措施予以清退。
第十条 本规定的退出机制也适用于各园区已入驻的企业(项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咸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