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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安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安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及《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0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各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及承担行政职能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在职与退休人员。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上述补助对象的医疗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筹资标准与使用:从20211月1日起按上年度补助对象基本工资总额的2%进行筹资,建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当年做到收支平衡。

第五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条件:1.补助对象当年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了住院或转院手续并经医疗保险管理系统报销;2.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符合第五条条件的补助对象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金额超过12000元以上部分按当年基金收支平衡原则由区政府确定补助比例,最高补助金额20万元。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程序。由参保人员或近亲属每年12月份填写申请表,参保单位盖章后报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按第五条规定审核后确定补助人员与补助标准,经区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在次年1月底以前,集中补助一次。

    第八条  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可比照此办法参加医疗补助,要求必须连续参保,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按全市社会保险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标准2%的标准筹资,由用人单位负担,享受规定的待遇。

    第九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管理,基金接受财政、审计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配套实施,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办法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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