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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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文件精神,积极响应区政府“灾后重振、助企纾困”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工业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根据《咸安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自愿申请、提前介入、平行推进、容缺办理”的原则,对我区工业项目办理建筑许可的各类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提前介入审查申请材料,并采用“容缺审批”的模式,着力解决审批环节多、耗时长、互为前置等突出问题,推动工业项目审批效率再提升,增强投资主体获得感,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为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二、工作目标

咸安区域范围内工业项目(含咸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办工业园区)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含立项用地规划、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第一阶段4个工作日,第二阶段5个工作日,第三阶段7个工作日,第四阶段14个工作日。

三、容缺审批

我区工业项目均采用容缺审批的模式。容缺审批是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审批事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审批部门根据《咸安区工业项目容缺审批要件材料、容缺材料清单》(附件1)进行审查,凡要件材料齐全的,审批部门出具受理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四、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凡我区工业项目可以自愿向各相关审批部门或通过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在线提出容缺办理申请。各相关审批部门指导项目单位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容缺办理申请书》(附件2),并提交信用核查报告。

(二)联合审查。收到申请后,各相关审批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的对象主要是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以及必要的佐证材料,主要任务是预判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划、技术指标、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踏勘。参与联合审查的部门均应当提出明确意见(该意见作为容缺办理的附件),如遇重大问题应报本级政府同意。

(三)容缺办理。项目单位登录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按正常程序申报项目和容缺办理申请书,各审批部门按职责分工按照《咸安区工业项目容缺审批要件材料、容缺材料清单》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容缺办理,主要是进行技术性审查,通过审查后,确定办理结果。

(四)正式审批。办理结果确定后,项目单位登录咸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线提交除容缺资料外的其他材料,审批部门按照确定的办理结果内容,出具正式审批文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审批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服务,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单位,细化任务分工,精心组织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对实行“容缺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要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3),在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等公共平台上公开办事指南及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询或下载,并开通网上容缺办理申请通道,加快推进实施。

(三)强化监督落实。把“容缺办理”落实工作纳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事项,统一进行督查考核,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改革成效进行评估考核。各部门要主动开展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上报领导小组。

六、遗留项目

1、咸安区域范围内已建成的工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办人民政府或开发园区进行摸底,指导项目单位填写《咸安区工业项目(历史遗留)办证情况摸底表》(附件4),审核后报至咸安区人民政府审定。

2、已建成的工业项目,若符合产业要求、规划要求,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手续的,提供具备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结构安全性能检测报告经建工、消防、人防、规划、档案等相关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合格的,报区政府批准,直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对政府审定的遗留工业项目容缺办理相关手续。

七、其他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本办法由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1.工业项目容缺审批要件材料、容缺材料清单

2.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容缺办理申请书

3.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告知书

4.咸安区工业项目(历史遗留)办证情况摸底表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3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告知书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在后续监管中发现建设项目不属于实行告知容缺范围或者不符合准予行政审批的条件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容缺承诺决定;

(二)将企业和有关人员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将不良记录报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该申请人与申请企业不再适用我区包括审批告知容缺、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优惠政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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