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好农村路”建设管护要求,咸安区交通运输局在征求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安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咸安政办发〔2015〕26号)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咸安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区广大民众征求意见和建议,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向我局反映,截止时间:2020年11月26日。信件寄往:咸安区交通运输局(长安大道19号)办公室收;电话:0715-8322451;电子邮件495185224@qq.com.
咸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实、安、绿、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咸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安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咸安区辖区内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经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二章 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区政府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区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部门在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农村公路养
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县道养护和管理的组织实施;
(三)编制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计划,指导、督促、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四)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监督、管理、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组织实施全区县道、乡道路政管理、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项工程检查、验收,定期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考核、评定;
(七)负责县道、乡道养护登记,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档案;
(八)做好受灾县道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汇总核实辖区内农村公路受灾情况,并向区政府报送受灾损毁情况;
(九)负责实施县道的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整改工作;
(十)负责做好全区农村公路交通设施安全监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区交通运输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
工作;
(三)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乡道养护,指导、协调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资金的申报、拨付;
(五)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的整治;
(六)定期对本辖区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
(七)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登记,负责实施乡道的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档案;
(八)协助区交通运输部门维护本辖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发现重大破坏公路产权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区交通运输部门;
(九)做好受灾乡道的抢修和恢复工作,汇总核实辖区内农村公路受灾情况,并向区交通运输部门报送受灾损毁情况。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村村道路面清洁、路肩坚实平整,边沟通畅,行道树完整;
(二)负责筹集本村村道养护资金;
(三)协助区交通运输部门维护本村内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发现重大破坏公路产权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负责实施本村内村道的安全隐患排查、上报、整改工作,做好受灾村道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公安、安监、审计、人事、人社、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等(以下统称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生命防护工程管护等。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坚持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确保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公路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非法侵占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它违法行为。 区交通运输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或控告损坏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范进行,应当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完好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宜林路段绿化齐整。
第七条 开展制度化、常态化的农村公路“路长制度”管理,在县、乡、村道分别设置区路长、乡路长和村路长,区路长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乡路长由农村公路所在地乡(镇)长担任,村路长由农村公路所在地村委会主任担任,各级路长对所辖管农村公路行使养护管理职能。 第八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构建“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责任体系,可采取聘用、委托 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定人定路段(片)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进行养护,签订养护责任合同。同时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水毁修复、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加固工程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规模适当”和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道和村道”的原则,由区交通运输部门科学合理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报区政府及区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告知村民。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应当重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工作,逐步完善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通行性能。 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与农村公路建设同步完成,已通车的农村公路标志标线不完善的,相关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进行完善。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区政府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
时,区交通运输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按职责要求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行。一时难以恢复的,应设立警示标志,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绿化规划,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属村民委员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资料档案数据库,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或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 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要求,认真履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依法行政、文明规范执法。严厉打击农村公路控制区内的违建、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第十八条 村道的路政管理由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村级组织协助做好本村辖区内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区交通运输部门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长效机制,开展路域环境整治,做到公路路面无障碍,无打谷晒粮;路肩无乱堆杂物,无种菜搭棚,无非公路标志。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全部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道路两侧须设置路肩、边沟及行道树。
在乡村公路合理地点设置限高架、限宽墩,并安排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的公路用地范围为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县道不少于2米。乡道、已硬化村道不少于1米。县乡公路两侧建筑物控制区范围为公路边沟(或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乡村道路两侧建筑物控区范围内批准新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现有公路两侧建筑物控区范围内的建筑物一律不得在原地改建、重建、扩建,需要新建的必须在建筑控制范围外。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车货总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超过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及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必须按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审批,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由此产生对道路及桥梁的损坏如需的加固、维修费用由申请人依法承担。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机制。区政府每年按相关规定要求配套地方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并根据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投资力度,积极筹集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和其它方式的资金补充用于乡道、村道的公路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筹资筹劳用于村道养护管理,在筹资时,应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区级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根据《咸安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办法》 要求按年度拨付,
区财政局按规定对养护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资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养护资金结余可转至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