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公汽副食
经营者:陈玉连
2023年3月15日,本局收到浙江明信实业有限公司(安城飞)的投诉举报,称位于永安大道34号的公汽副食经营销售假冒的“洁丽雅”郁金香毛巾礼盒。当天下午,本局组织执法人员前往公汽副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库存有“洁丽雅”郁金香毛巾礼盒、礼盒提袋3200个。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助途径后,依法对上述“洁丽雅”郁金香毛巾礼盒400个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洁丽雅”郁金香毛巾礼盒2800个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洁丽雅”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 4 月 21日,经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店里销售的“洁丽雅”郁金香毛巾礼盒和礼盒提袋,是当事人在京京湖北纺织有限公司进购的,从当事人提供的进购记录统计出,从2022年6月22日至2023年1月底,当事人在京京湖北纺织有限公司进购“洁丽雅”毛巾、郁金香毛巾礼盒及提袋8620套,其中手机微信支付的6620套,金额为152280元,现金支付的2000套,金额为 44000元,共计:196280元。
另查明,京京湖北纺织有限公司提供销售给当事人的记录统计出,从2022年6月22日至2022年12月29日,销售给当事人“洁丽雅”毛巾、郁金香毛巾礼盒及提袋6270套,金额为147480元。当事人现金支付给京京湖北纺织有限公司的品名、数量和金额,京京湖北纺织有限公司未提供。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情况;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查证当事人店里销售的“洁丽雅”郁金香毛巾礼盒和礼盒提袋的事实情况;
4、当事人(陈玉连)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购、销售“洁丽雅”郁金香毛巾礼盒和礼盒提袋的相关事实情况;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咸安市监强制【2023】06号)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对涉案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数量、规格等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洁丽雅”毛巾、郁金香毛巾礼盒和礼盒提袋的进购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购“洁丽雅”毛巾、郁金香毛巾礼盒和礼盒提袋的事实情况;
7、投诉人(安城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浙江明信实业有限公司对其授权的授权委托书1份、申请书1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和浙江明信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投诉人的身份和投诉举报事实的相关情况;
8、京京湖北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黄华平)的询问笔录1份、京京湖北纺织有限公司与公汽副食交易记录1份,证明京京湖北纺织有限公司与当事人之间开展“洁丽雅”毛巾、郁金香毛巾礼盒及提袋经营的相关情况事实;
9、浙江明信实业有限公司对在当事人店里销售的“洁丽雅”郁金香毛巾礼盒和礼盒提袋的鉴定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洁丽雅”郁金香毛巾礼盒和礼盒提袋系假冒浙江明信实业有限公司厂名、厂址、“洁丽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事实情况;
10、京京湖北纺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京京湖北纺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洁丽雅品牌授权书、线上授权书复印件各1份,洁丽雅品牌2022年度经销协议复印件1份,京京湖北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账户交易明细5张,现场检查相片8张,证明京京湖北纺织有限公司经营销售“洁丽雅”郁金香毛巾、礼盒和礼盒提袋的事实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3年6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咸安市监罚告【2023】50号)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侵犯“洁丽雅”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开展整改,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调查期间能及时提供店里销售的“洁丽雅”郁金香毛巾礼盒和礼盒提袋的进购记录、支付凭证记录等证据材料。当事人能说明提供者,销售的毛巾是“洁丽雅”毛巾,不知道毛巾礼盒和礼盒提袋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假冒“洁丽雅”郁金香毛巾礼盒、礼盒提袋3200个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金桂支行(区财政局附楼一楼大厅),户名: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00000015099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