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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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咸宁悉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勇

2023年4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餐厅开展“五一”节前安全大检查,在该公司厨房冰箱及货架上发现紫菜(生产日期:2021年3月1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50g)1包、蓝莓果泥(果酱)(净含量:1.3kg,生产日期:2021年8月6日,保质期18个月)1瓶、山西陈醋(净含量:2.2L,生产日期:2019年7月13日,保质期三年)1壶、香浓双皮奶味粉(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1年7月15日,保质期18个月)1袋、黑珍珠粉圆(,生产日期:2022年5月16日,保质期6个月)1袋、奥利奥饼干(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22年4月7日,保质期至2023年4月6日)1袋、常温免蒸混合芋圆(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2年6月28日,保质期9个月)5包、酸奶粉(,生产日期:2021年8月7日,保质期:12个月)1袋、羊肉串调料(净含量:45kg,生产日期:2021年4月8日,保质期24个月)16包、熟瓜子仁(保质期180天)1袋、炒花生碎(,生产日期:2022年7月6日,保质期120天)1袋、熟白芝麻(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2022年7月4日,保质期180天)1袋、葡萄干(散装称重,,保质期180天)1袋共13个品种的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4月28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资质其中采购明细单紫菜1包共6.9元、2022年3月1日在淘宝平台采购山西陈醋114.9元、蓝莓果酱1瓶30元、奥利奥饼干1包36元、免煮混合芋圆5包共94元、葡萄干1包(500g)15元、炒花生碎1包(500g)10元、瓜子仁1包(500g)15元、熟白芝麻1包(250g)20元、双皮奶粉1包32元、酸奶粉1包32元,具体价格如下:黑珍珠粉圆1袋8元、羊肉串调料16包(45g/包)共40元,货值金额353.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认定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登记和经营许可情况;

2.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宋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3. 当事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事项及被委托人身份;

4. 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咸安市监强制〔2023〕21号)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5.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刘东虎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7. 现场检查及产品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及检查的物品情况;

8. 当事人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问题整改情况;

9. 供货商资质及进货清单、票据照片共12张,证明当事人的商品采购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3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咸安市监罚告〔2023〕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暂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紫菜(生产日期:2021年3月1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50g)1包、蓝莓果泥(果酱)(净含量:1.3kg,生产日期:2021年8月6日,保质期18个月)1瓶、山西陈醋(净含量:2.2L,生产日期:2019年7月13日,保质期三年)1壶、香浓双皮奶味粉(净含量:1kg,生产日期:2021年7月15日,保质期18个月)1袋、黑珍珠粉圆(,生产日期:2022年5月16日,保质期6个月)1袋、奥利奥饼干(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22年4月7日,保质期至2023年4月6日)1袋、常温免蒸混合芋圆(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2年6月28日,保质期9个月)5包、酸奶粉(,生产日期:2021年8月7日,保质期:12个月)1袋、羊肉串调料(净含量:45kg,生产日期:2021年4月8日,保质期24个月)16包、熟瓜子仁(保质期180天)1袋、炒花生碎(,生产日期:2022年7月6日,保质期120天)1袋、熟白芝麻(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2022年7月4日,保质期180天)1袋、葡萄干(散装称重,,保质期180天)1袋。

2.罚款人民币6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金桂支行(代收机构名称: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8201000000015099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14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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