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启动“共促消费公平、同建文明城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系列活动,为畅通维权渠道,加大维权执法,营造维权氛围,进一步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科学文明消费理念,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十件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一、咸安区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案
【案件详情】
2021年6月21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咸安区某商行经营者在咸安区铁铺村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当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现场发现78箱(500ml*12瓶/箱)牛栏山陈酿白酒。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人现场鉴定该批牛栏山陈酿白酒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78箱牛栏山陈酿白酒;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案件详情】
2021年5月24日,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某购物广场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6月11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某购物广场经营的武汉冠生园芝麻糕(生产日期:2021年05月19日),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 没收武汉冠生园芝麻糕4袋;没收违法所得38.4元;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骨头汤面馆经营超过保持期食品案
【案件详情】
2021年6月16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在操作间发现8袋(0.908kg)厨飘香鸡味鲜精(生产商:金华市荣信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净含量:0.908kg;生产日期:2018年9月30日;保质期:18个月)、1瓶海天酱油草菇老抽(生产商: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1.9L;生产日期:2017年12月06日;保质期:18个月)超过保质期,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8袋厨飘香鸡味鲜精、1瓶海天酱油草菇老抽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持期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袋厨飘香鸡味鲜精、1瓶海天酱油草菇老抽;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咸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件详情】
2021年1月8日,消费者宁某在12315上的投诉:2016年6月6日,在咸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轿车一辆,价税金额17.5万元。近期,发现此车在2016年5月12日已更换变速箱(7档变速器)。销售商咸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隐瞒真实的信息,将二手车当新车销售给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欺诈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咸安区某中学扩大范围收费案
【案件详情】
2021年4月22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咸安区某中学2021年春季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2021年春季当事人向学生推荐的教辅材料是课堂作业,由新华书店提供服务,学生通过扫码自愿支付。七、八年级除向学生收教辅资料外,另外收取国学经典12.00元/册.生;书法12.00 元/册.生;湖北文化12.00 元/册.生;综合实践活动15.00元/册.生。共收1547人,合计共收78897元。当事人构成扩大范围向学生收费的行为。
根据《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扩大范围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897元;罚款人民币7890元的行政处罚。
六、咸宁市某百货经营部夏某经营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案件详情】
2020年9月23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咸宁市某百货经营部店内,当事人夏某利用健康讲座的方式面向听课老人对其经营的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从2020年9月8日开业至案发时,在经营的16天内,以赠送老年健步鞋等礼品的方式,邀约老人进店参加保健食品的宣传讲座。期间讲座以播放“保健食品骏康纤颜牌维生素CE含片和保健食品鱼油软胶囊一粒清”等产品课件,以“吃了两年不感冒”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经营期间,当事人共采购了货值金额为4170元的骏康纤颜牌维生素CE含片和保健食品鱼油软胶囊 一粒清这两种保健食品,产品均已销售完毕,共获利2805元。
当事人利用讲座的方式对经营的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咸宁市某燃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液化石油气案
【案件详情】
2021年3月23日,本局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执法人员依法对咸宁市某燃气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站的充装台上有1个气瓶正在充装,瓶身无检验标签;在充装台旁停放的一辆三轮摩托车上发现有5个已充装完成并封口的气瓶,瓶身无检验标签。经执法人员检查,6个气瓶瓶身均无检验标签。执法人员对上述6个已充装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下达了(咸安)市监扣【2021】第15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咸安)市监特令〔2021〕第11号,要求该气站责令改正,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咸安区某镇小学使用腐败变质、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案
【案件详情】
2021年10月9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咸安区某镇小学食堂进行日常巡查,在该食堂原料库房第二层货架的收纳箱中发现12包“房县特产 黑木耳”腐败变质,外包装标签不规范。该批次“房县特产 黑木耳”外包装显示:“房县特产 黑木耳”,名称:黑木耳,产地:湖北 房县,保质期:18个月,生产期:见喷码(查看不到生产日期),地址:(空白),联系方式:(空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12包“房县特产 黑木耳”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咸安市监强制{2021}69号)。
当事人使用腐败变质、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1、没收12包腐败变质、标签不规范的“房县特产 黑木耳”;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咸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案件详情】
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4日对位于咸宁市咸安区嫦娥大道与010乡道交叉口的咸宁市咸安区龙潭佳苑小区的转供电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小区商铺用电是由该小区物业公司咸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转供的,该公司向小区内被转供电商铺收取电费价格为1.2-1.5元/千瓦时,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39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湖北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1-10千伏的电价标准为0.6707元/千瓦时,该公司未按照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9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将多收的价款33732元退还消费者。2021年9月2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其执行退款清单1份,并附有《龙潭佳苑小区商业门面转供电电费清退证明》一份。当事人已将多收价款33732元全部退还。
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执行电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咸安区某镇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件详情】
2021年1月19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卫生院进行医疗器械日常检查时,现场在急救车药箱内发现一次性使用鼻氧管5支已过有效期,扬州美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90106,失效日期:20210105,注册证号:苏械注准201725606466。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1、没收过期的一次性鼻氧管5支;2、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