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肖志星
经营场所:咸宁市高新区横沟桥镇佳盛小区
2022年02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肖志星经营的高新麦子熟了烘焙坊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间工作台有1散装塑料袋装有“食用闪粉金粉”5g,经报局长批准当场对“食用闪粉金粉”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03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肖志星进行询问调查时,肖志星承认在蛋糕底座旁及蛋糕奥利奥饼干上面使用“食用闪粉金粉”涂抹、写字的事实。
肖志星在生产食品过程中掺入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构成了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2年5月13日给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安市监处罚【2022】79号),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局于2022年11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咸安市监罚催【2022】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1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裁定书(【2023】鄂1202行审25号)。当事人未履行该行政裁定书。
因肖志星门店已转让,无法联系当事人,2023年8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住址邮寄送达咸宁市咸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咸安市监列严告【2023】04号),因当事人外出打工邮件被退回。2023年9月12日我局在咸安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咸安市监列严告【2023】04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在公告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你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应当实施联合惩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公示期为三年,期满后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