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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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志星:

2022年02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你经营的高新麦子熟了烘焙坊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店操作间工作台有1散装塑料袋装有“食用闪粉金粉”5g,经报局长批准当场对“食用闪粉金粉”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03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询问调查时,你承认在蛋糕底座旁及蛋糕奥利奥饼干上面使用“食用闪粉金粉”涂抹、写字的事实。

你店在生产食品过程中掺入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构成了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2年5月13日给你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安市监处罚【2022】79号),因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局于2022年11月29日向你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咸安市监罚催【2022】02号)。你店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1日向你店下达行政裁定书(【2023】鄂1202行审25号)。你店未履行该行政裁定书。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本局拟决定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或逾期不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715-8369591

联系地址: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109号


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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