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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咸安区好孝心养老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1202MA48E0T96K

经营者:张飞

2022年12月15日,局执法人员(郑康、夏文)在位于咸安区怀德路196号的咸安区好孝心养老服务中心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咸安区好孝心养老服务中心的商品区展示有“好孝心”透骨镇痛医用冷敷贴11盒,产品备案号:晋临械备20170084号,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号:晋汾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02号,生产批号:200525,生产日期:20200526,有效期至:20220525。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助途径后,依法对已超过有效期的11盒“好孝心”透骨镇痛医用冷敷贴予以扣押。当事人涉嫌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2月24日,经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商品区展示的超过有效期“好孝心”透骨镇痛医用冷敷贴11盒,是当事人在2021年进购食品时公司赠送的,一共拿回25盒,一直放在养老服务中心使用。在 2022年12月15日的执法监督检查时,已赠送给消费者14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限“好孝心”透骨镇痛医用冷敷贴11盒的事实情况;

5现场检查相片超过有效期限“好孝心”透骨镇痛医用冷敷贴相片共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限“好孝心”透骨镇痛医用冷敷贴11盒的事实情况;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及数量、规格等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331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咸安市监罚告[2023]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2023年3月18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1现场检查时扣押“好孝心”透骨镇痛医用冷敷贴11盒,是我店赠送给消费者使用的,并未产生盈利。是店内管理工作疏忽而造成的。

2通过与公司和消费者对接,找到了相关凭证(公司出货单),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没有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和社会上不好的影响。

3由于疫情原因和当前经济环境的影响,店里生意一直不好,个人经济上很困难,本人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和管理上的欠缺,希望能酌情考虑,减轻或免除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具有减轻、从轻情节。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上考量,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3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好孝心”透骨镇痛医用冷敷贴11盒;2.罚款人民币1000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金桂支行(区财政局附楼一楼大厅),户名: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8201000000015099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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