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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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湖北黑洞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涛

2023年1月,局知识产权广告监督管理股收到市局2023年第一批涉嫌违法户外广告线索的通知,在咸安区公汽上有湖北恒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违法广告,广告没有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赠送入户花园”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经核查,湖北恒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违法广告是由湖北黑洞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制作和发布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3月2日,经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为回馈客户,赠送5台公交车给湖北恒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广告,制作费用每台车600元,合计3000元。制作费用由湖北恒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由于广告画面已拆除,制作费暂未支付。广告是从2022年11月15日至2022年12月15日发布的,为期1个月时间,实际发布时间为15天。发布广告的5台公交车分别是公汽的1路车2台、4路车1台、8路车1台、12路车1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情况

2当事人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情况;

3市局2023年第一批涉嫌违法户外广告线索的通知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情况;

4当事人公司法人代表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和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相关的事实情况;

5市局2023年第一批涉嫌违法户外广告线索相片二张,证明当事人在公交车上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相关的事实情况;

6当事人与湖北恒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广告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和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相关情况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违法广告宣传车辆拆除广告的近期相片五张,证明当事人已及时开展整改,拆除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的事实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333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咸安市监罚告[2023]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并及时开展整改,拆除违法广告消除影响,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减轻、从轻情节。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金桂支行(区财政局附楼一楼大厅),户名: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8201000000015099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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