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咸安区亚平百货店
经营者:刘亚平
2024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高桥镇农贸市场“咸安区亚平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门店进门左手第三个销售货架第六层摆放有3袋“上品鲜调味料”,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浙江正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芳上路9号(义南工业区)。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了扣押并现场制作了咸安市监强制(2024)31号决定书。 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3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每次进货都是自己开车到亿丰农贸批发市场进货,哪家比较实惠就在哪家进货,无固定供货商,无法提供上品鲜调味料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因身体残疾原因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发票遗失,无法提供具体进货时间数量及具体进货价格。当事人以每袋1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执法人员扣押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0元。由于未做食品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该店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咸安市监强制〔2024〕31号)、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涉案产品扣押的具体情况;
5、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6、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具体情况;
7、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1份,证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名认可。
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咸安市监罚告【2024】4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案发后主动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暂未造成社会危害,并且首次被发现,货值金额较小,数量较少,符合《咸安区市场监管领域柔性执法清单》中首违免罚事项清单第九项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上品鲜调味料3袋。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