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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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咸安区高桥惠家超市

经营者:黄超超

2024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咸安区高桥镇岔路口12号“咸安区高桥惠家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门店进门第二个门面第一个货架第一层摆放有4瓶美年达橙味果味型汽水,生产日期:2023年4月10日,保质期:9个月;生产商: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中国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该货架左侧第四层发现1袋奶盐味梳打饼干;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厂商:亿滋食品(苏州)有限公司湖西分公司;生产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白榆路51号;旁边有1袋嘉士利威化饼干青柠味;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2日;保质期:10个月;生产商:湖南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南省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了扣押并现场制作了咸安市监强制(2024)34号决定书。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3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2024年3月4日接受询问调查时表述,美年达橙味果味型汽水从咸安区顺发副食经营部购进,购进价格为2.5元/瓶,销售价格为3元/瓶;奶盐味梳打饼干和嘉士利威化饼干青柠味从咸安区老姜饼干商行购进,奶盐味梳打饼干价格为1.6元/盒,销售价格为2 元/盒;嘉士利威化饼干青柠味购进价格为4.5元/盒,销售价格为5元/盒。执法人员扣押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9元。由于当事人进货发票遗失,且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具体购进时间和数量无法得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

2黄超超、黄绪镒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该店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咸安市监强制〔2024〕34号)、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涉案产品扣押的具体情况;

5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6供货商营业执照2份,证明供货方资质情况;

7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具体情况;

8当事人黄超超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黄绪镒受当事人委托前往咸安区市场监管局处理咸安区高桥惠家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相关事项;

9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1份,证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名认可。

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咸安市监罚告【2024】4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案发后主动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二条第 () 项、第():“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美年达橙味果味型汽水4瓶、奶盐味梳打饼干1盒、嘉士利威化饼干青柠味1盒;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金桂支行(收款单位: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0000000150995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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