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咸宁市方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方晓春
2023年12月5日开始,本局对咸宁市方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价格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21日,经报局批准同意立案。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4年10月30日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租赁;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机动车改装服务;轮胎销售;轴承销售;音响设备销售;集贸市场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等。2021年10月向交警三大队和咸宁市交警支队递交申请办理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上牌业务,经湖北省交通厅审批,于2022年3月18日在咸安区青龙路“建设小区”门口设立咸宁方成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开展电动车和摩托车登记上牌业务至2023年8月。根据国家规定,电动自行车上牌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2023年6月前,当事人在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业务时不收任何费用,但2023年6月以后购买电动自行车的人员增多,并且很多老年人不会上牌,法人方晓春的父亲方细炎就帮他们办理并收取20元服务费。经查实: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当事人在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时,未与车主签订服务协议,强制收取20元服务费用,共收取528人,多收10560元。
2024年3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咸安市监责退〔2024〕1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10560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经查实,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清退多收价款105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咸宁市方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建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申请》及《申请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方晓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事实;
4、业务收入明细表及微信收款明细截图20份,证明当事人收费事实;
5、咸宁方成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设立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6、《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事实;
7、《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收费事实;
8、《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详细地址;
9、《责令退款通知书》、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事实;
10、《问题线索处置审批表》,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上述证据材料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强制、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或者有偿服务”的规定,属“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违法行为,多收价款10560元属违法所得。
2024年4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咸安市监罚告〔2024〕45号)。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不具有《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二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第十六条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等内含的情形,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560元。
2、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21120元。
合计罚没款316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金桂支行,户名: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00000015099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