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咸安区芯娅食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301MAD1QA6X9E
经营者:何功义
2024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三品一特”、价格、 计量等春节前综合督导检查时,发现咸安区芯娅食品店货架上销售的精致槟榔,生产厂家:长沙嚼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2015房-628号;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6日。保质期:60天;数量:20袋。该商品已经超过有效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精致槟榔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咸安市监强制[2024]37号)。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于 2024 年 2月 8日报经区局领导同意立案调查。
2024年1 月 30日,当事人何功义接受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何功义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因工作人员疏于管理。导致商品过期。
经查,当事人承认因工作人员疏于管理。导致商品过期。该商品进货价84元/袋,销售价100元/袋,数量20袋,货值金额2000元。因商品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何功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何功义的身份;3、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 2 张,证明了现场检查情况;4、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失效商品情况;5.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了对当事人经营的失效商品实施了扣押;6、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的情况。
2024 年3 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咸安市监罚告[2024]38号),当事人何功义签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当事人在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属经营失效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南(试行)》第十一条(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二条第(三)、(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第十八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 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 30%)确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失效的商品:品名:精致槟榔;2.罚款人民币1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信合金桂信用社(区财政局附楼一楼大厅),户名: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00000015099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