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连续两年未年检或拒不接受年检予以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依规撤销以下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
1.咸宁市咸安区种业协会
2.咸宁市咸安区家禽养殖业协会
3.咸安区贺胜桥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4.咸宁市咸安区振东幼儿园
5.咸宁市咸安区汀泗新城幼儿园
6.咸宁市咸安区大幕乡金鸡山幼儿园
7.咸宁市咸安区汀泗桥镇畜牧技术服务中心
8.咸宁市咸安区美家社工服务中心
9.咸宁市咸安区心连心社工服务中心
咸安区民政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