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场:
2022年出梅以来,我区遭遇了自1961年有完整气象记录以来最强的特大严重干旱灾害,严重的自然灾害给我区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下达 2022 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干旱灾害)的通知(鄂应急办〔2023〕11 号)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下拨中央级旱灾救灾资金110万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金用途
此次下拨资金主要用于受灾群众旱灾临时生活救助。严格按规定使用,管好用好中央救灾资金,严禁挪作他用或用于工作经费等支出。
二、救助对象及标准
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每人不低于9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三、救助程序
各乡镇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区定”的程序进行救助。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要按照《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要求,管好、用好救灾资金。发放救灾资金要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分级存档备案,确保专款专用,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各乡镇办场接此通知后,迅速与乡镇财政所联系,办理资金发放手续,确保此项资金在到账后15个工作日发放到户,并将资金发放台账传到区应急管理局救灾股。区应急管理局救灾股联合财务股、区财政局经建股将组织专班,对此次下拨的旱灾救助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挪用、贪污或滞发的相关人员要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将送交到区纪委处理。
咸宁市咸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