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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户籍业务项目标准化、颗粒化清单
类别业务类型分类事项名称具体事项服务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依据
办事流程
受理机构承诺完成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户籍业务立户登记立户登记家庭户立户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可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
注:一个地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农村原址分户除外)。非住宅用房(商住两用除外)、违法建造、拟拆迁、已拆迁的房屋,不得作为立户地址。
1《申报户口登记表(立户登记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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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体户立户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作为办公经营场所,且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可向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设立集体户。1《申报户口登记表(立户登记类)》;              2本单位设立的批文、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办公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4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注:部队设立集体户须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意见。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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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场所集体户立户单位经批准建立的寺庙、宮观、教堂、清真寺,可向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设立集体户。1《申报户口登记表(立户登记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发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宗教场所拟落户人员名册;                                   5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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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学生
集体户立户
单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和技工学校、国家批准的科研院所,可向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设立学生集体户。1《申报立户登记表(立户登记类)》;                 2教育部门出具的招生资格证明;                           3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4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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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心集体户立户单位经批准设立的省、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向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1《申报立户登记表(立户登记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3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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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登记分户登记城市家庭户分户自然人因购房、租房、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变更,独立生活、居住的,可向公安机关申报分户1《申报户口登记表(分户登记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财产分割的提供独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婚姻关系变更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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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户分户自然人因结婚、离婚、分家等原因进行财产分割的,可向公安机关申报分户1《申报户口登记表(分户登记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房屋所有权人、户主和拟分户人员协商一致意见;                                                                          5住房居住分割、独立生活情况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                                                                                                                                                 6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                                                                7村委会证明。
注:农村可以在原址分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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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类出生登记出生登记婚生子女登记户口自然人婚生子女可随父或母登记户口。1《申报户口登记表(出生登记类)》;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3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
4《出生医学证明》;
5结婚证;
6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共同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注:父母离婚需提供离婚证、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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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登记户口自然人非婚生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登记户口。
注:申请随父亲落户且《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的,还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如法院判决书、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
1《申报户口登记表(出生登记类)》;
2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3父或母居民身份证;
4《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且随父亲落户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如法院判决书、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
5非婚生育说明。                               6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共同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3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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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出生子女登记户口自然人未注销户口的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子女可随父或母登记户口。1《申报户口登记表(出生登记类)》;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3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护照);
4国外出生子女的有效出生证明(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或经大使馆认证的翻译件);
5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6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证件;
7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共同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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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出国(境)定所生子女
登记户口
自然人已注销户口的出国(境)人员,所生子女应随祖(外祖)父母登记户口。1《申报户口登记表(出生登记类)》;
2拟落户《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4《出生医学证明》或国外出生子女的有效出生证明(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或经大使馆认证的翻译件);
5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6父母护照、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证件;
7亲属关系凭证(祖、外祖父母);
8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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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服现役所生子女登记户口自然人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随祖(外祖)父母或父母一方部队驻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1《申报户口登记表(出生登记类)》;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居民户口簿》;
4《出生医学证明》;
5结婚证;
6《军官证》《士官证》等部队证明件
7亲属关系凭证(祖、外祖父母);
8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共同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关于军队女士官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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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为学校集体户所生子女登记户口自然人
父母双方均为学校集体户口,所生子女可随祖(外祖)父母登记户口。
1《申报户口登记表(出生登记类)》;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居民户口簿》;
4《出生医学证明》 ;
5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6亲属关系凭证(祖、外祖父母);
7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共同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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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亡人员
所生子女登记户口
自然人父母双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所生子女随祖(外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抚养人)登记户口。1《申报户口登记表(出生登记类)》;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居民户口簿》;
4《出生医学证明》;
5父母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6亲属关系凭证或法定监护人(抚养人)关系凭证;
7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由监护人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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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收养登记社会福利机构
登记户口
单位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登记户口。1《申报户口登记表(收养登记类)》;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
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
5寻亲公告证明材料(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3《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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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收养登记户口自然人依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尚未登记户口的随养父母登记户口。  
注:2013年5月14日前,公民个人捡拾弃婴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1《申报户口登记表(收养登记类)》;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4《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5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6《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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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死亡注销户口自然人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应注销户口。1《申报户口登记表(注销登记类)》;
2拟注销人《居民户口簿》;
3拟注销居民身份证;
4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等证明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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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入伍注销户口自然人应征入伍或被批准服现役的,应注销户口。1《申报户口登记表(注销登记类)》;
2拟注销人《居民户口簿》;
3拟注销居民身份证;
4《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军事院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等证明件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征兵工作条例》;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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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定居注销户口自然人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应注销户口。1《申报户口登记表(注销登记类)》;
2拟注销人《居民户口簿》;
3拟注销居民身份证;
4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住在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外国签发的有效护照等证明件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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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澳、台定居
注销户口
自然人经批准或自行在港、澳、台定居的,应注销户口。1《申报户口登记表(注销登记类)》;
2拟注销人《居民户口簿》;
3拟注销居民身份证;
4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或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定居证明和个人声明。  
注:公民自行在香港、澳门地区取得定居资格后,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定居证明和个人声明申报注销户口。
公民自行在台湾地区取得定居资格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申报注销户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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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收养国内儿童注销户口单位外国人在国内福利机构收养儿童办理收养手续和护照后,应由社会福利机构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被收养儿童户口。1《申报户口登记表(注销登记类)》;
2拟注销人《常住人口登记表》;
3拟注销居民身份证;
4省级民政部门签发的涉外《收养登记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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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登记
   
退伍转业义务兵、士官
退出现役恢复户口
自然人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的,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安置地恢复户口。1《申报户口登记表(恢复登记类)》;
2《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
3退役证件;
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注:无法查询到户口注销记录的或个人身份信息与原始记录不一致的,由师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退役士兵落户工作的通知》;
4《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5《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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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
恢复户口
自然人军队转业干部退出现役的,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安置地恢复户口。1《申报户口登记表(恢复登记类)》(手写签名);
2《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报到通知》或《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报到通知》;
3《预备役登记证明书》;
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入户介绍信》;
5《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6其他相关材料之一:
1在配偶或子女、父母、岳父母户籍或房产上落户的,需提供相应的结婚证、子女父母关系证明、房产证、户口簿等;
2在本人房产上落户的,需提供房产证;
3在原部队公寓房落户的,需提供原部队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且由主要领导签字的房屋权属证明,并由所在地派出所明确地址加盖户口专用章;
4)落户社区公共户和或安置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本人签订的合法租赁合同或单位集体户证明。
注:无法查询到户口注销记录的或个人身份信息与原始记录不一致的,由师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3《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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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干部转改
文职人员恢复户口
自然人现役干部转改文职的,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安置地恢复户口。1《申报户口登记表(恢复登记类)》;
2落户介绍信;
3退役证件;
4任职通知;
5接收证明;
6其他落户资料(房屋权属凭证、结婚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等)。
注:安置地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不一致,且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应当查询户口注销记录或户口注销证明。无法查询到户口注销记录或个人身份信息与原始记录不一致的,由师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安厅 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办结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及随调随迁配偶子女落户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5《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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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恢复户口自然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安置地恢复户口。1《申报户口登记表(恢复登记类)》;
2《军队离退休干部落户介绍信》;
3离(退)休证;
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注:安置地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不一致,且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应当查询户口注销记录或户口注销证明。无法查询到户口注销记录的或个人身份信息与原始记录不一致的,由师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3《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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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恢复户口自然人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的,到原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恢复户口。1《申报户口登记表(恢复登记类)》;
2部队或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无《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注:无法查询到户口注销记录的或个人身份信息与原始记录不一致的,由师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3《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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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定居港、澳、台回内地(大陆)定居
恢复户口
自然人经批准回内地(大陆)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应向定居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1《申报户口登记表(恢复登记类)》;
2批准定居通知书(6个月有效期内);
3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的,另需提供《台湾居民定居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国务院关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的批复》;
3《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审批问题的通知》;
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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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
恢复户口
自然人经批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向定居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1《申报户口登记表(恢复登记类)》;
2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3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4户口注销证明或户口注销记录;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申请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还应当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同意落户的承诺书以及与被投靠人关系凭证的有关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
3《湖北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试行办法》;                               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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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恢复户口自然人留学回国人员自主选择向户口注销地、原户籍地、就业地等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1《申报户口登记表(恢复登记类)》;
2最后一次回国所持用的中国护照;
3户口注销证明或户口注销记录;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3《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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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刑满释放恢复户口自然人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可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1《申报户口登记表(恢复登记类)》;
2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法律文书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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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寻回法院宣告失踪
重新出现恢复户口
自然人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可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1《申报户口登记表(恢复登记类)》;
2法院撤销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3《关于对失踪人员及宣告失踪人员不再办结注销户口登记意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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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法院宣告死亡
重新出现恢复户口
自然人法院依法宣告死亡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可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1《申报户口登记表(恢复登记类)》;
2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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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恢复未按规定申办户口
迁移恢复户口
自然人1因对户口政策理解不准确造成迁出户口不能正常落户或落户前迁移意愿发生变化等原因申报恢复户口。
2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的,在原迁出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恢复登记类)》后,
1属于第一种情况提供以下材料:省内迁移提供户口簿注销页;省、外迁移提供户口迁移证等其他材料
2属于第二种情况提供如下材料:
(1)户口注销地派出所书面通报;
(2)原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加盖户口注销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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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籍登记入籍登记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加入中国国籍
登记户口
自然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可以向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户口。1《申报户口登记表(入籍登记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
3护照;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申请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还应当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同意落户的承诺书以及与被投靠人关系凭证的有关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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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华人恢复
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自然人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可向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
1《申报户口登记表(入籍登记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3护照;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户口注销证明或户口注销记录。
注:申请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还应当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同意落户的承诺书以及与被投靠人关系凭证的有关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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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报补录无户口
人员补录
打拐救助儿童
登记户口
单位对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打拐救助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可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1《申报户口登记表(漏报补录类)》;          2公安机关暂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3寻亲公告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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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
登记户口
单位超过3个月以上仍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滞留人员,民政部门可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1《申报户口登记表(漏报补录类)》;          2民政部门安置方案;                         3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安置的意见。             注:对流浪的未成年人,由社会福利机构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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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户口人员补录自然人对其他原因(不能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家庭收留的不明身份人员等)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申报户口登记表(漏报补录类)》;
2无户口人员生活轨迹材料(结婚证、毕业证等身份证件以及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注:拟落户地派出所需要采集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DNA信息进行比对,形成综合调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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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登记市内迁移县(市、区)、设区市市辖区内户口迁移自然人在县(市、区)、设区市市辖区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向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或者被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移。1《申报户口登记表(迁移登记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注:1符合投靠条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迁移到农村地区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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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落户夫妻投靠及子女
随迁落户
自然人夫妻投靠及子女(子女年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随迁落户。
1《申报户口登记表(投靠登记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5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等亲属关系凭证;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投靠到农村地区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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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投靠父母落户自然人子女(子女年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投靠父母落户。1《申报户口登记表(投靠登记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           
5《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凭证;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投靠到农村地区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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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投靠子女落户自然人父母(年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可以投靠成年子女(家庭户)落户。1《申报户口登记表(投靠登记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亲属关系凭证;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父母同时投靠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投靠到农村地区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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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亲属落户
自然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或14周岁以下的孤儿,可以申请投靠直系亲属或监护人落户。1《申报户口登记表(投靠登记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5亲属关系凭证;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孤寡老人投靠亲属的,需提交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无子女证明;孤儿投靠亲属的,需出具父母《死亡证明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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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购买商品房落户自然人在拟落户地购买商品房的,可以按照当地政策规定申请落户。1《申报户口登记表(房屋登记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房屋权属凭证。
注:随迁人员需提供亲属关系凭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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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租赁房屋落户自然人在拟落户地租赁房屋居住的,可以按照当地政策规定申请落户。1《申报户口登记表(房屋登记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注: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公共户落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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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落户大中专院校招生落户自然人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可自愿将户口迁往院校所在地。1《申报户口登记表(学生落户登记类)》;
2录取通知书;
3户口迁移证(省外)或电子迁移证(省内)。         
注:大中专院校凭招生计划文件、新生花名册、学生户口迁移凭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集中办理落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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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学生
毕业落户
自然人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可以按照当地规定办理落户。1《申报户口登记表(学生落户登记类)》;
2《居民户口簿》;
3毕业证、学历认证证明;
4《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劳动就业协议(合同);
5户口迁移证(省外)或电子迁移证(省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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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学生肄业、退学或开除学籍落户自然人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可以申请回原籍办理落户。1《申报户口登记表(学生落户登记类)》;
2《居民户口簿》;
3肄业、退学、开除等证明件之一;
4常住人口登记表(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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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跨省(市)转学落户
自然人符合教育部门转学条件跨省(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落户。1《申报户口登记表(学生落户登记类)》;
2《居民户口簿》;
3转学证明;
4户口迁移证(省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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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落户引进人才落户自然人取得初级、中级、高级等技能、技术职称的,可以按照当地规定申请落户。1《申报户口登记表(人才落户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相应资格证书;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就业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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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相关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自然人获得国家、省、市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的,或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等特殊贡献者,可以申请落户。1《申报户口登记表(人才落户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劳动模范、劳动奖章、见义勇为证书等相关认定文件及获奖证书;
5住所证明或就业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4《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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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就业干部调动落户自然人经组织、人社等部门批准调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可以申请落户。
1《申报户口登记表(调动就业落户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组织、人社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调动文件(《调动人员登记表》等);
5《入户证明》(省)或《批准入户介绍信》;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关系凭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结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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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聘)用、遴选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落户自然人经组织、人社等部门批准录(聘)用、遴选公务员(含系统内部调动)的人员,可以申请落户。
注:在武汉市新城区工作申请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工作申请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1《申报户口登记表(调动就业落户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组织、人社等部门出具的招录文件等证明材料;
5自有房屋权属凭证或租赁房屋合同。
注:1有自有房屋的,在自有房屋所在地落户;租赁房屋的,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公共户落户
    2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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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就业创业落户自然人在拟落户地就业创业的,可以按照当地规定申请落户。1《申报户口登记表(就业创业、投资落户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劳动就业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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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落户投资落户自然人在拟落户地从事个体经营、独立投资、入股(合资)兴办企业的,可以按照当地规定申请落户。1《申报户口登记表(就业创业、投资落户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缴税等证明材料;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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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属随迁军队干部家属随军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落户。1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2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3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备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员和空军战勤人员)。
注:随迁子女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
1《申报户口登记表(军属随迁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任职文件(军官证、士官证等);
5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家属落户证明;
6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亲属关系凭证。
注: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所有权证;在部队公寓房落户的,提供部队住房证明,驻地派出所核实地址等情况,签署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退役士兵落户工作的通知》;                                                         5《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6《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请示的通知》。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全省)

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审核、审批→派出所办结(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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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
家属随迁
自然人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子女落户,需与军转干部同时办理。
注:武汉地区军转干部家属随迁需满足以下条件:1.随迁子女是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年龄不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2.应有合法自有房屋(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含商品房、还建房、经济适用房、集体土地合法自建房等住宅用途房产)。
1《申报户口登记表(恢复登记类)》(手写签名);
2《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报到通知》或《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报到通知》;
3《预备役登记证明书》;
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入户介绍信》;
5《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注:以上1-5属军队转业干部恢复户口所需材料;以下6-10军属随迁材料:
6、《申报户口登记表(军属随迁类)》;
7、军属《居民户口簿》;
8军属居民身份证;
9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亲属关系凭证;
10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全省)

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审核、审批→派出所办结(武汉市)
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机关窗口: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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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干部
家属随迁
自然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文件条件的,可以申请落户。
1《申报户口登记表(军属随迁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
5军人离(退)休证;
6《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军人);
7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亲属关系凭证;
8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3《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全省)

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审核、审批→派出所办结(武汉市)
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机关窗口: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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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登记迁出登记凭证迁移户口自然人大中专院校招录、毕业的学生或符合拟落户地迁移条件的,可向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
1《申报户口登记表(迁出登记类)》;
2《居民户口簿》;
3《准予迁入证明》《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和《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派出所窗口: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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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信息姓氏变更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1)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4)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需双方协商一致);(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可以随第三方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氏变更登记:(一)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二)曾经更正出生日期的;(三)申请变更的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四)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通缉、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六)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七)有犯罪记录的;(八)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九)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十)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

1《申报户口登记表(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姓氏变更相关材料(亲属关系凭证、收养证明等);
5未成年人变更姓氏,提供父母双方(法定监护人)协商同意材料;申请变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姓氏,应当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父母离婚的,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书面意见。
注: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不予变更情形中(四)至(十)类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3《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派出所窗口: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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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变更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1)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2)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4)佛教、道教人员出家将世俗姓名变更为佛教法名、道教法名的
(5)佛教、道教人员还俗将佛教法名、道教法名变更为世俗姓名的;(6)其他公安机关认为可以变更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一)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二)曾经更正出生日期的;(三)申请变更的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四)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通缉、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六)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七)有犯罪记录的;(八)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九)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十)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


1《申报户口登记表(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名字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单位等证明);
5未成年变更人名字,提供父母双方(法定监护人)协商同意材料;申请变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名字,应当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父母离婚的,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书面意见。
注: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名字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不予变更情形中(四)至(十)类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3《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派出所窗口: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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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变更自然人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性别矫正后,可以申请变更性别。


1《申报户口登记表(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变性手术医学证明);
5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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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份变更更正自然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当时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1《申报户口登记表(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湖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注:公安机关错填、误登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不受年龄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4《湖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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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更正自然人公民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确因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出生日期有误的,可以申请更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
(四)被依法注销虚假或重复登记户口,申请更正保留户口出生日期的;
(五)曾变更过姓名的;
(六)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七)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八)个人有严重失信记录的; 
(九)利用虚假出生日期办理户口迁移的;
1《申报户口登记表(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载明真实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或其他可以相互印证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凭证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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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更正
(干部)
自然人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应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1《申报户口登记表(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5《组织人事部门公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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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更正
(军队干部)
自然人军队干部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主管机关,派专人向干部所在部队驻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更正。1《申报户口登记表(军队干部出生日期变更更正类)》;
2军队相应干部(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出生日期认定函》及《公民身份号码更正函》;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在军队干部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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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变更更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1)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2)变更、更正性别的;(3)更正出生日期的。
注:其中(2)(3)在变更更正性别、出生日期时公民身份号码同步变更,不需重复申报。


1《申报户口登记表(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变更、更正性别或出生日期等证明材料,或派出所核实的重、错号相关记录,户口登记机关原始登记凭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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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项信息户主变更自然人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1)原户主死亡的;(2)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3)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4)原户主户口迁出的;(5)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6)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7)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1《申报户口登记表(非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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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更正自然人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使用过的姓名,可以作为曾用名登记。1《申报户口登记表(非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原始户口登记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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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更正自然人因出生地信息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1《申报户口登记表(非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出生地的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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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更正自然人因籍贯信息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1《申报户口登记表(非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祖父居住地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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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县)其他住址变更更正自然人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市(县)其他住处详细地址发生变化或信息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1《申报户口登记表(非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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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变更更正自然人因宗教信仰发生变化或信息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1《申报户口登记表(非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个人声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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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变更更正自然人因身高发生变化或信息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1《申报户口登记表(非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身高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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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型变更更正自然人血型信息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1《申报户口登记表(非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血型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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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变更更正自然人因文化程度发生变化或信息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1《申报户口登记表(非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学历证书(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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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变更更正自然人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或信息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1《申报户口登记表(非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
注:公民未办理婚姻登记,但户口登记为已婚,申请人提供本人未婚声明,经审核后予以更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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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状况变更更正自然人因兵役状况发生变化或信息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1《申报户口登记表(非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服役、退役等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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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处所变更更正自然人因服务处所发生变化或信息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1《申报户口登记表(非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单位、社区(村、居委会)等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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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变更更正自然人因职业发生变化或信息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
1《申报户口登记表(非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职业、收入等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派出所窗口: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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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成员关系调整自然人因户主发生变化或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需要调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的,可以申请调整。1《申报户口登记表(非主项项目变更更正类)》;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能够证明户成员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派出所窗口: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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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出具
证明出具户口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证明
自然人公民更正或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应当查阅档案并出具。1《出具证明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关于改进和规范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派出所窗口: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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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户口证明自然人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应当依据户籍登记信息出具。1《出具证明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关于改进和规范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派出所窗口:1个工作日
网上办: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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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凭证自然人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原户籍地派出所应当依据户籍登记及变动轨迹信息出具。1《出具证明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关于改进和规范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派出所窗口:1个工作日
网上办: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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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户口注销
(删除)证明
自然人因非法买卖、弄虚作假等造成错误、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的,可以开具《异常户口注销(删除)证明》。1《出具证明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湖北省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处置异常户口实施办法(试行)》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派出所窗口: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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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予出具
证明告知书
自然人按照《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要求,凡不符合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范围的,一律出具《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1《出具证明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关于改进和规范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派出所窗口:1个工作日
网上办: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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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省内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自然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1《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市(州)公安机关抽检→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制(发)证派出所(受理点)20个工作日0
换领居民身份证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等主项信息变更或更正,应当换领新证。1《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注:异地申领需核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公民领取新证应当交回旧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市(州)公安机关抽检→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制(发)证派出所(受理点)20个工作日20元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
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损坏、丢失的,应当换领、补领新证。1《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
注:异地申领需核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市(州)公安机关抽检→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制(发)证派出所(受理点)20个工作日40元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
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自然人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注:1受理单位需核查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信息;
    2省内异地申领需核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2《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签发→派出所(受理点)制(发)证派出所(受理点)1个工作日10元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
跨省
【部库】
身份证三项制度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自然人外省公民到我省就业、就读、居住且符合异地受理情形的,可以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1《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注:需核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关于积极推进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按时全面落地的通知》。
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省公安厅制(发)证派出所(受理点)20个工作日20元/40元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
挂失申报居民身份证自然人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挂失申报。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港澳台居住证)挂失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居住证、社保卡、学生证、驾驶证、护照等有效证件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关于积极推进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按时全面落地的通知》。
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审核→办结派出所(受理点)1个工作日0
丢失招领居民身份证自然人公安机关将群众捡拾的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证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关于积极推进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按时全面落地的通知》。
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审核→办结派出所(受理点)1个工作日0
港澳台
【部库】
港澳台居住证首次申领港澳台
居民居住证
自然人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向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1《港澳(台湾)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2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
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省公安厅制(发)证派出所(受理点)15日0
换领港澳台
居民居住证
自然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可向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换领。1《港澳(台湾)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2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港澳台居民有效出入境证件;
4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省公安厅制(发)证派出所(受理点)15日0
补领港澳台
居民居住证
自然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丢失的,可以向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补领。1《港澳(台湾)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2港澳台居民有效出入境证件。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省公安厅制(发)证派出所(受理点)15日0
挂失自然人持证人丢失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可办理挂失手续。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港澳台居住证)挂失申请表》;
2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审核→办结派出所(受理点)1个工作日0
解挂自然人持证人挂失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后又寻回的,可以办理解挂手续。1《居住证、港澳台居住证解挂申请表》;
2寻回的港澳台居住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审核→办结派出所(受理点)1个工作日0
丢失招领自然人公安机关将群众捡拾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统一录入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为丢证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审核→办结派出所(受理点)1个工作日0
居住证居住证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自然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可向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注:在设区市的市辖区之间流动的人员除外。1《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
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1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                   2《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审核→办结派出所(受理点)窗口:1个工作日
网上办: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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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领居住证自然人符合暂住登记、缴纳社保、就学就读、就业创业、与本地户籍人员结婚等情形之一且时间满6个月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1《湖北省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
4社保缴纳证明、就学就读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之一。
1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                   2《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省公安厅制证→派出所发放派出所(受理点)10个工作日0
换领、补领居住证自然人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或更正的或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遗失的,应当换领、补领居住证。1《湖北省居住证补﹙换﹚领、签注、激活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有关变更更正材料(已做有效项目变更的居民户口簿、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或已损坏的居住证。
1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                   2《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省公安厅制证→派出所发放派出所(受理点)窗口:10个工作日
网上办: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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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注自然人
持证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注手续。
1《湖北省居住证补﹙换﹚领、签注、激活申请表》;
2居住证;
3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
4社保缴纳证明、就学就读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之一。
1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                   2《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审核→签注派出所(受理点)窗口:1个工作日
网上办: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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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自然人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注或登记的,原居住证激活。1《湖北省居住证补﹙换﹚领、签注、激活申请表》;
2居住证;
3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
4社保缴纳证明、就学就读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之一。

1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                   2《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审核→激活派出所(受理点)1个工作日0
挂失自然人持证人丢失居住证的,可办理居住证挂失,使用功能中止。《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港澳台居住证)挂失申请表》1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                   2《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审核→挂失派出所(受理点)1个工作日0
解挂自然人持证人挂失居住证后又寻回的,可以办理居住证解挂。1《居住证、港澳台居住证解挂申请表》;
2居住证。
1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                   2《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审核→解挂派出所(受理点)1个工作日0
注销自然人持证人在居住地已登记常住户口、死亡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居住证等其他不符合持证条件的,应当注销。《居住证注销申请表》
1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                   2《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派出所(受理点)受理→审核→注销派出所(受理点)1个工作日0
边境
通行证
边境通行证边境通行证边境通行证申领自然人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1《边境通行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审核意见,暂无工作单位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改革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县(市、区)公安机关或指定的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机关或指定的派出所审签→县(市、区)公安机关或指定的派出所制(发)证县(市、区)公安机关或指定的派出所1个工作日0
补(换)发证件
迁移证换发《户口迁移证》(省外)自然人迁出人员《户口迁移证》损坏或超过有效期未办理落户的。1《换(补)发户口证件申请表》;
2原《户口迁移证》。
注:民警核查是否落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派出所窗口:1个工作日
网上办:3个工作日
5元价费字〔1992〕240号,鄂价费〔1998〕220号,鄂价费〔2016〕99号

补发《户口迁移证》(省外)自然人迁出人员《户口迁移证》丢失未办结落户的。1《换(补)发户口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注:民警核查是否落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派出所窗口:1个工作日
网上办:3个工作日
5元价费字〔1992〕240号,鄂价费〔1998〕220号,鄂价费〔2016〕99号

居民户口簿换发《居民户口簿》自然人《居民户口簿》损坏需换发的。1《换(补)发户口证件申请表》;
2原《居民户口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派出所窗口:1个工作日
网上办:3个工作日
3元(装订式)
3.5元(插页式)
价费字〔1992〕240号,鄂价费〔1998〕220号,鄂价费〔2016〕99号

补办《居民户口簿》自然人《居民户口簿》丢失需补办的。(户主申请可补发整户《居民户口簿》,本人申请只打印首页和仅含有本人信息的《居民户口簿》)1《换(补)发户口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3《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派出所窗口:1个工作日
网上办:3个工作日
3元(装订式)
3.5元(插页式)
价费字〔1992〕240号,鄂价费〔1998〕220号,鄂价费〔201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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