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赵欢迎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前往你(单位)针对存在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安徽人赵欢迎出资30万、马万全出资50万来咸宁建脱模剂加工作坊,期间成立安徽卓赢润滑油有限公司经营,后又注销,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第二十二条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中规定,建筑脱模油项目需要办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作坊未办理环评报告表。上述属于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5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古塘村建筑脱模油厂负责人赵欢迎接受调查;
2、2024年1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古塘村建筑脱模油厂环境违法的情况;
3. 2024年11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证明古塘村建筑脱模油厂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投入建设的违法事实;
4.2024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古塘村建筑脱模油厂负责人赵欢迎知情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安)罚告〔2024〕18号) 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修订版》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经济承受度,:一般自然人 ,-20%,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修订版》表【1】的罚款裁定幅度:(1)应当报批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生产型),取10%;(2)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取5%;(3)项目建设进程:生产阶段,取10%;(4)是否及时停止建设:停止建设,取0%;(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取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一般,取2%。综合违法行为百分比之和统计:27%-20%=7%。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由总百分值确定),7%≤20%,取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1%。1%×80万元=0.8万元。
你(单位)项目总投资额为80万元,处总投资额1%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8000元(人民币捌仟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000元(人民币捌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余丽霞,0715-8376103),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振军 联系电话:0715-8376743
单位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6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