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咸宁伟泽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书伟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联合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及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9月27日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编号:2024-09-12645、编号:2024-09-12646)显示,咸宁伟泽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场内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机械类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机械型号:CPCD30-Q15K、发动机额定净功率(kw):36.8、发动机额定转速(r/min):2500进行排气烟度检测)排气烟度平均值为1.78m-1,不透光烟度值不符合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II类限值(标准限值<1m-1);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机械类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机械型号:CPCD60-QCK、发动机额定净功率(kw)85:、发动机额定转速(r/min):2200)排气烟度平均值为0.88m-1,不透光烟度值均不符合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II类限值(标准限值<0.8m-1)。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咸宁伟泽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刘书伟的身份;
2. 2024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对咸宁伟泽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检测;
3. 2024年9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对咸宁伟泽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的现场情况;
4.2024年9月27日,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2份(编号:2024-09-12645、编号:2024-09-12646)。2024年10月15日,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咸宁伟泽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场收到并知晓报告内容;
5.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现场照片1份;
6.2024年10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咸宁伟泽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书伟知情的情况;
7.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1812051943)1份,证明该公司有从事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资质;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安)罚告〔2024〕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余丽霞,0715-8376103),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振军 联系电话:0715-8376743
单位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6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