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湖北省广源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芳群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项目于2024年4月底委托湖北国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5000吨生物质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6月18日进行送审,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成,处于设备调试阶段。属于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6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湖北省广源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芳群及车间主任龙勇泉的身份;
2.2024年7月26日湖北省广源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清单,证明湖北省广源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情况;
3. 2024年7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湖北省广源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的情况;
4.2024年7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湖北省广源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开工建设的情况;
5.2024年7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湖北省广源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车间主任龙勇泉知情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2024年8月27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安)不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依据《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不予处罚的情形(同时满足):1.限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满足下列情形之-:(1)被发现后立即主动实施关停或恢复原状等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两个月内主动申请环评并取得批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目前你(单位)未生产且环评已完成公示并批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环保管理制度,明确环保责任人和环保工作流程,确保未来生产合法合规,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