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咸宁泰昌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灵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576952709N
地址: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渡船村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过环评要求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2024年6月18日,湖北公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项目编号:GX2024061305)显示夜间噪声为69分贝(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夜间50分贝)。属于超标排放工业噪声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1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咸宁泰昌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灵芝委托总经理张文选接受调查;
2.2024年6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咸宁泰昌机械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的情况;
3.2024年6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证明咸宁泰昌机械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的情况
4.2024年6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咸宁泰昌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文选知情的情况;
5.2024年6月18日湖北公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项目编号:GX2024061305);证明咸宁泰昌机械有限公司的噪声超标的违法事实。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安)罚告〔2024〕7号) 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因《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中无噪声标准排放裁量基准,考虑咸宁泰昌机械有限公司为小微型企,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2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100017113790010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振军 联系电话:0715-8376743
单位地址:金桂路6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