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咸宁市昌盛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朝
地址:咸宁市高新区横沟桥镇群力村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车辆在检测实验过程中将温度传感器放置在车轮上,将发动机转速传感器拔出放置在轮毂上,存在人为干扰检测数据真实性。以上属于人为干扰机动车检测实验数据,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31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辅助工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配合调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2.2024年7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辅助工实施人为干扰检测数据的情况;
3.2024年8月2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辅助工实施人为干扰检测数据的情况;
4.2024年8月2日鄂HF27J0柴油车缴费票据复印件,证明违法所得金额700元;
4.2024年8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人员工作关系、职责、辅助工行为目的的情况;
5.《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经营场所地址;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聂继伟、余胜的身份和资格;
7.2024年7月31日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照片,证明执法程序;
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证明机动车辆检测实验过程规范过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安)罚告〔2024〕10号) 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表42:两年内违反次数,0 次,取0%;是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取0%;配合调查,取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无,取0%。综合违法行为百分比之和统计,合计0%。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同时没收违法所得7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款人民币100700元(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100017113790010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振军 联系电话:0715-8376743
单位地址:金桂路6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