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胡亮
经营者:胡亮
地址:官埠桥镇原种场107国道旁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经营者胡亮于2024年3月搬入官埠桥镇原种场107国道旁,用于回收变压器进行拆解,未办理相关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相关的环保设施。属于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5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咸安区官埠桥镇原种场107国道旁变压器拆解厂负责人胡亮接受调查;
2、2024年7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咸安区官埠桥镇原种场107国道旁变压器拆解厂环境违法的情况;
3. 2024年7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证明咸安区官埠桥镇原种场107国道旁变压器拆解厂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投入建设的违法事实;
4.2024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咸安区官埠桥镇原种场107国道旁变压器拆解厂负责人胡亮知情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安)罚告〔2024〕11号) 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表1的罚款裁定幅度: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生产型),取10%;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取5%;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取8%;是否及时停止建设:停止建设,取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取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一般,取5%。合计28%。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由总百分值确定),20%<28%≤40%,取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2%。2%×5万元=0.1万元。你(单位)项目总投资额为5万元,处总投资额2%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100017113790010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振军 联系电话:0715-8376743
单位地址:金桂路6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