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咸宁市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法定代表人:张浩业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咸安区马桥拦河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正在施工,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以上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8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梁站辉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施工合同复印件1分,证明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梁站辉的身份;
2. 2024年11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咸安区马桥拦河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环境违法的情况;
3. 2024年11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咸安区马桥拦河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正在施工的情况;
4.2024年11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梁站辉知情的情况;
5.2024年11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咸宁市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成立的咸安区中型拦河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部法定代表人余勇纲知情的情况;
6.2024年11月19日,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梁站辉提供的施工合同1分,证明咸安区马桥拦河闸除险加固工程总投资额为23144662.76元;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安)罚告〔2024〕19号) 并于2024年12月11日送达至你(单位),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表1的罚款裁定幅度:应当报批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非生产型),取15%;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取20%;项目建设进程:基础建设阶段,取2%;是否及时停止建设:停止建设,取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取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无,取0%。合计37%。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由总百分值确定),综合违法行为百分比之和统计为37%,总百分值20%<37%≤40%,罚款金额取: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2%。
你(单位)项目总投资额为23144662.76元,处总投资额2%的罚款,即罚款:2%×23144662.76元=462893.2552元。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七条 罚款金额计算】的规定,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确定裁量表中各项要素的百分值,再进行累加,然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最后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X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罚款金额以元为单位取整,不足一元的按照四舍五入取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62893元整(人民币肆拾陆万贰仟捌佰玖拾叁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联系人余丽霞,0715-8376103),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振军 联系电话:0715-8376743
单位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6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