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热门搜索: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咸宁市祺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杏林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竹粉堆场竹屑液渗漏至周边沟渠,经过检测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8日收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咸宁市祺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杏林的身份;

2.2024年7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宁市祺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的情况;

3.2024年7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咸宁市祺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竹屑液渗漏至厂区外沟渠的情况;

4.2024年7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咸宁市祺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杏林知情的情况;

5.2024年7月3湖北公信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咸宁市祺顺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排放沟渠水污染物超标。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4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环境违法改正情况进行督查,发现该公司仍处于生产状态,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环境违法持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局决定对你(单位)的配电柜、炭棒车间生产设备予以(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7月10日起至20248月8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具体地点,在此,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停止本决定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


附件:
新闻资讯一网打尽,政务服务尽在手中。
云上咸安
咸安发布
  • 欢迎下载“云上咸安”APP、关注咸安政府网官方微信“咸安发布”
  • ①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扫描左侧的“云上咸安”二维码下载APP。
  • ②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或搜索“咸安发布”、“xianancn”关注微信公众号。
【 打印 】
【 字体:  】
./t20241106_3796017_slhxq.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