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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武汉思聚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晨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委托第三方湖北公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京港澳高速咸宁服务区外排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排放的废水存在污染因子总磷排放值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18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武汉思聚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的情况;

2、2023年10月18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武汉思聚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的情况;

3、2023年10月18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污染源现场监管记录,证明武汉思聚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的情况;

4、2023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图片,证明武汉思聚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的情况;

5、2023年10月18日,湖北省公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项目编号:GX2023101608),证明武汉思聚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的情况;

6、2023年10月18日,武汉思聚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武汉思聚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身份。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31122咸环安罚告〔2023〕022告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10001711379001000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商蓉

  话:0715-8322742

  址:咸安区金桂路6号

邮政编码:437000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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