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咸宁市委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咸发〔2023〕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2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涉及咸宁市重点工作的通知》(咸政发〔2023〕4号)、《湖北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要求,为做好我区农村黑臭水体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现制定《2023年咸安区农村黑臭水体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一、治理农村黑臭水体、开展环境整治村基本情况
2023年,根据省市要求,咸安区需完成“2条国家清单农村黑臭水体、1条省级清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任务,结合咸安实际,确定官埠桥镇渡船村(渡船村围垸沟)、官埠桥镇湖场村六组(湖场村围垸沟)为国家级黑臭水体整治任务, 横沟桥镇凉亭垴村(魏家塘堰)为省级黑臭水体整治任务。
1.咸安区官埠桥镇渡船村(渡船村围垸沟)属国家清单农村黑臭水体,位于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渡船村,起点为湖场村渡船村交界处,终点为滨湖泵站,全长710m,宽度为12m,水域面积为8300m2,黑臭水体类型为沟渠。根据现场排查情况,主要污染问题水面及边坡生活垃圾堆积,周边居民生活污水直排进入水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严重,河底淤泥堆积,水体流动性较差,淤堵较为严重,相互沟通循环较差,死水区较多。
2.咸安区官埠桥镇湖场村(湖场村围垸沟)属国家清单农村黑臭水体,位于官埠桥镇湖场村境内,黑臭水体段起点为湖场村6组西侧130m,终点为湖场村渡船村交界处,核定黑臭水域面积4500m2(长690 m,宽7 m),黑臭水体类型为沟渠,主要污染问题为农村生活污水污染和底泥淤积,水体呈黑绿色,有明显臭味。
3.横沟桥镇凉亭垴村(魏家塘堰)属省级清单农村黑臭水体,位于横沟桥镇凉亭垴村,黑臭水体段起点为施太乙水库,终点为横沟河,核定黑臭水域面积1103m2。主要污染问题为上游畜禽养殖粪污、水面有少许漂浮物,水体呈黑绿色。
拟开展环境整治村5个:双溪桥镇高铺村、大幕乡井头村、马桥镇钱庄村、贺胜桥镇万秀村、横沟桥镇杨畈村。根据各乡镇和农村的实际,重点整治水源保护区和城乡接合部、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充分考虑农村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区位条件、人口集聚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采取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建设集中或者分散治理设施以及尾水资源化就近利用等处理方式,积极推进农村污水收集治理工作,解决农村污水横流的问题,有效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二、主要治理措施
1、控源截污。一是对有条件的地区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近郊农村延伸;二是对人口聚集度高、具备管网铺设条件但市政管网短期内覆盖不到的村庄,加快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三是对人口规模较小、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设施。四是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或接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对不具备规模化生活污水治理条件的地区,重点抓好厕所粪污治理。五是建立垃圾定期清捞清理的维护机制,对农村黑臭水体周边及沿岸垃圾进行清理清捞。六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抓好畜禽粪污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
2、清淤疏浚。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加强淤泥清理、排放、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3、生态修复。一是水体净化。依法依规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加大农村工业企业污染排放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二是水系恢复。采取栽植水生植物和建设植物隔离带、投放滤食性鱼类和贝类等措施,重构水生态系统,提升水体自净能力。
三、治理工程及资金投入预算
咸安区2023年拟完成5个新增建制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及“2条国家清单农村黑臭水体、1条省级清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任务,每个建制村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确保到年底实现建制村生活污水处理率≥60%、黑臭水体整治率≥80%。预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经费500万元,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经费100万元,拟通过整合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生态“奖补”资金、共同缔造“奖补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整治,并进一步申请中央、省级、市级生态环境资金予以解决。
四、长效监管机制
(一)开展日常巡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水体周边垃圾,浮萍以及水体周边的杂物等清理及日常巡查工作,制止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或畜禽粪污等行为,保持水体周边整洁。
(二)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对于已完成治理的水体,原则上每年要开展一次水质监测。
(三)强化协同监管。推动河湖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农村黑臭水体所在河湖的河湖长要切实履行责任,将治理完成的水体纳入河湖长制管理。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处置管理,切断水体返黑返臭来源,构建镇级巡查管护、村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咸安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