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咸安区余氏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于海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202MABN0CX00J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将养殖粪污、废水等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以上属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蓄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咸安区余氏养殖场法定代表人余海洋的身份;
2. 2024年7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咸安区余氏养殖场环境违法的情况;
3.2024年7月2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咸安区余氏养殖场粪污直排外环境的情况;
4.2024年7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咸安区余氏养殖场法定代表人余海洋知情的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蓄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安)罚告〔2024〕6号) 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蓄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 -20%;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表68的罚款裁定幅度:对环境的影响程度:(1)常年存栏量:500≤猪存栏<1500头,取15%;(2)两年内违反次数:0次 ,取0%;(3)废水去向:二类功能区(工业园和农村地区),取2%;是否积极采取整改措施:采取整改措施,取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取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轻微(1级),取2%。合计24%。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罚款金额=(24%-20%)×5万元=2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100017113790010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振军 联系电话:0715-8376743
单位地址:金桂路6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