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咸安区双溪镇生猪定点屠宰场
法定代表人:陈宏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078933919E
地址:咸宁市咸安区双溪桥镇杨仁村(原何垴小学内)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2日凌晨2时我局委托湖北省公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水、气、噪声的等进行采样检测,2024年6月16日收到湖北省公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GX2024061113),通过核实环评批文以及环评报告内容噪声排放标准,该企业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夜间50dB的标准,核对检测报告(GX2024061113)数据,你(单位)夜间生产时厂界东侧外1米:56Leq dB(A)、厂界南侧外1米:53Leq dB(A)、厂界西侧1米:53Leq dB(A)、厂界北侧1米:55Leq dB(A)、西北侧居民点:49.6Leq dB(A),厂界四个点噪声排放数据均超过国家标准,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涉嫌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咸安区双溪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身份;
2、排污许可证第1、2页复印件1份,验收公示截图,证明手续办理情况;
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事项交办单》(编号32-11号),证明案件来源;
4、环评批文咸环安审字〔2022〕12号、环评报告第19页,证明噪声排放标准;
5、2024年6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委托湖北省公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咸安区双溪镇生猪定点屠宰场水、大气、噪声检测;
6、2024年6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执法人员亮证执法以及检测照片;
7、2024年6月13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噪声检测点位;
8、2024年6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企业检测时生产情况以及生产周期;
9、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咸环(安)检告〔2024〕1号)以及送达回执,证明告知该企业检测数据;
10、检测报告(GX2024061113),证明噪声排放数据;
11、湖北省公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资质、噪声采样原始记录、采样检测公司、人员等资质记录;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聂继伟、余胜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安)罚告〔2024〕1号)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因《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中无噪声标准排放裁量基准,无法使用《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进行处罚裁量,参考《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印发版)》表13 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100017113790010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振军 联系电话:0715-8376743
单位地址:金桂路6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