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湖北咸宁王氏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寿和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前往你(单位)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你(单位)购买咸宁市咸安区银泉大道731号的玉泉花园商业房(原润发宾馆)用于扩建康复理疗科,2023年10月初,你(单位)开始规划装修;2024年5月中下旬,新院区基本完成室内装修,完成了功能区分割,但该医院玉泉花园新院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该行为涉嫌“未批先建”。属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湖北咸宁王氏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寿和及受委托人办公室主任陈娟的身份;
2. 2024年6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湖北咸宁王氏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的情况;
3. 2024年6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湖北咸宁王氏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玉泉花园新院区开工建设的情况;
4.2024年6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湖北咸宁王氏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陈娟知情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2024年6月18日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安)不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不子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不子处罚的情形(同时满足):1.限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满足下列情形之-:(1)被发现后立即主动实施关停或恢复原状等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立即停止玉泉花园新园区项目的建设;
2、向我局提交相关整改报告。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