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湖北星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从新
2024年4月17日,接上级交办来文转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查核实湖北星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关环境问题的函》,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前往你(单位)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自行检测频次,存在检测指标缺项。属于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孙从新以及孙超的身份;
2、排污许可证第2、22-33页复印件1份,证明排污许可证自行检测要求;
3、2024年4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无法提供2023年下半年的环境检测内容、地下水、有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等检测报告;
4、2024年4月23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执法人员亮证执法;
5、2024年4月23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公司周边情况;
6、2024年4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检测计划以及数据缺项的原因;
7、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自行检测计划;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聂继伟、余胜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我厅(局)于2024年4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安)罚告〔2024〕4号) 告知你 (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表6的罚款裁定幅度:两年内违反次数,取0%;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取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取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无,取0%。合计0%。0%×20万元=0万元。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100017113790010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振军 联系电话:0715-8376743
单位地址:金桂路6号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