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阮玉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2301800051639
法定代表人:阮玉珍
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养殖过程中,猪舍生猪饮用水通过沟渠收集至铁罐沉淀池后,流入原有的四级沉淀池,经过田地(水田10亩、旱地5亩)消纳后排入外环境,经现场采样检测,养殖废水存在污染因子粪菌排放值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12月2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监察记录;2021年12月28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12月27日,湖北省公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项目编号:GX2021122113)。
3.2021年12月28日,高凯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阮玉珍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高凯身份证复印件、阮玉珍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咸安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治理达标验收申报表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2日以咸环安罚告字【2022】00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咸宁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100017113790010002开户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镇劲松 曾 琼
电 话: 8322742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