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赵飞
地址:咸安区向阳湖镇北岭村13组
身份证号码:51132119871001****
我局于2021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塑料颗粒加工厂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生产。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实事有以下证据为凭:
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污染源现场监管记录
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现场勘察笔录
5、现场检查图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以咸环安罚告字【2021】00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82010000000150995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金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镇劲松 曾 琼
电 话: 8322742
地 址: 咸安区金桂路6号
邮政编码:437000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