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湖北鑫盾玻璃门窗有限公司
地址:咸安区向阳湖镇广东畈村工业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MA49GN1X9P
法定代表人:吴胜娥
我局于2021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固体废物暂存间管理不规范,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污染源现场监管记录
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5、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现场勘察笔录
6、现场检查图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以咸环安罚告字【2021】00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82010000000150995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金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镇劲松 曾 琼
电 话: 8322742
地 址: 咸安区金桂路6号
邮政编码:437000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