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咸宁市咸安天奇塑料有限公司
地址:咸安区官埠桥镇官埠村一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08234878XH
法定代表人:刘天奇
我局于2021年5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涉嫌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5月27日,刘天奇提供的咸宁市咸安天奇塑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 2021年5月27日,刘天奇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21年5月2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刘天奇),证明你(单位)固体废物暂存间存放的生产时产生的废包装袋未建立管理台账并进行如实记录;
4.2021年5月2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分局现场勘察记录及现场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固体废物暂存间存放的生产时产生的废包装袋未建立管理台账并进行如实记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31日以咸安环罚告字【2021】00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82010000000150995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金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或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