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咸安区鑫旺机制炭厂
地址:咸安区大幕乡双垅村十五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MA498NXQ1T
法定代表人:马仁忠
我局于2021年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炭化车间内北侧炭化窑炉呼吸口可燃性气体直排,未对可燃性气体进行收集,该行为涉嫌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21年5月6日)
2、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污染源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
年5月6日)
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5月6日)
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现场调查图片证据;(2021年5月6日)
5、咸安区鑫旺机制炭厂提供的相关材料。(2021年5月6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以咸安环罚告字【2021】00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82010000000150995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金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或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