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咸宁市咸安区桂裕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咸安区桂花镇郑家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MA49LM672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国栋
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对你(单位)原联兴采石厂生态修复点矿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生态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碎石加工环境影响评价,加工机械设备已建成并投入生产,属于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4月21日,刘国栋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1年4月21日,夏若良提供的工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2021年4月21日,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夏若良),现场勘察图,现场监察记录,合同协议书、现场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以咸环安罚告字【2021】00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审会决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82010000000150995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金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镇劲松 曾琼
电 话: 8322742
地 址: 咸安区金桂路6号
邮政编码:437000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