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咸宁市咸安区绿王养殖专业合作社
地址:咸安区官埠桥镇官埠村11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200326049808Q
法定代表人:袁霄
我局于2021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8月19日,钱立铭提供的咸宁市咸安区绿王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1年8月19日,钱立铭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袁霄身份证复印件、租赁户钱立铭身份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3.2021年8月1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钱立铭),证明你(单位)西南方向约100米路边的一块空地上存放有一只死猪;
4.2021年8月1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分局执法证据(照片)证明你(单位)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3日以咸环安罚告字【2021】01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82010000000150995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金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镇劲松 曾 琼
电 话: 8322742
地 址: 咸安区金桂路6号
邮政编码:437000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