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湖北海祥亿达装饰有限公司
地址:咸安区向阳湖镇绿山村静脉产业园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924010390
法定代表人:曾青
我局于2021年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采取有效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行为有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咸安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图片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日以咸环安罚告字【2021】00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82010000000150995开户行: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金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镇劲松 曾 琼
电 话: 8322742
地 址: 咸安区金桂路6号
邮政编码:437000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