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3年12月16日12时)
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12月9日(第八批)交办我市的3件信访问题,截至12月16日,阶段性办结3件,已办结0件,其中,查处属实的3件,不属实0件,责令整改2件,立案处罚1件,拘留0人,问责0人,约谈1人。
序号 | 地区 | 举报的主要内容 | 查处情况 | 下一步工作 | 责任单位 | 备注 |
1 | 咸安区 | 贺胜桥镇黄祠村二组居民反映:咸宁市温氏集团计划在黄祠村二组建设养猪场项目,选址在该组水库上游,黄祠村村委会牵头在村里征求意见,没有把养猪场项目对环境的危害告诉全体村民,目前项目已经开始挖地,占用了基本农田。该组村民强烈反对项目的建设,要求取消该项目。 | 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该项目选址在江心大塘(俗称江心水库)上游,主要为下游农田灌溉提供水源,不属饮用水源地。2019年4月,贺胜桥镇黄祠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到黄祠村二组召开群众大会,参会人员为该组常住农户和项目用地涉及的农户,会上明确告知该项目情况和地块用途并得到参会人员一致同意项目的实施。2019年10月,温氏畜牧公司邀请黄祠村“两委”班子成员和时任黄祠村二组组长郑传强到孝感市孝昌县温氏养殖基地参观同类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对周边环境影响。2020年5月温氏畜牧公司委托黄冈翱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咸宁温氏黄祠高效养殖小区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5月分别在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咸宁日报和黄祠村委会进行公示,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2020年6月4日,取得《关于<咸宁温氏黄祠高效养殖小区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咸环审〔2020〕27号)。群众反映的占用基本农田有两处。第一处面积10余亩,此地块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为基本农田,2018年,在第三次土地调查中认定为林地,且办理了相关手续。第二处面积约5亩为永久基本农田,根据温氏畜牧公司设计图纸,此地块未纳入建设规划,温氏畜牧公司租赁此处仅为项目地块规整,温氏畜牧公司承诺将保证此处基本农田的种粮属性。
| 一是加大监管力度,督促温畜牧公司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和正常运行,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二是定期对项目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巡查,确保基本农田不被破坏且用于粮食生产,同时积极做好周边群众宣传引导。
| 咸安区政府 | |
2 | 通城县 | 宝塔小区五巷有几个私人木材加工厂生产时噪音、灰尘特别大,十分扰民,生产产生的木头废料直接就地焚烧,烟灰到处飘。
| 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2011年因通城县发生“6·10”水灾,市场原址被冲毁,于2012年6月搬迁至隽水镇宝塔社区五组,搬迁时该处地块为荒废的祠堂和柑橘园,周边住户稀少,随着城市发展进程,木材市场四周已全部建成居民区。该木材市场共有木材加工厂9家,其中8家正常生产,1家停产。该木材加工厂在使用电割机、锉割机、抛光机等生产设备进行切割、打磨作业时有噪音和粉尘产生,生产场所为简易彩钢板房或木棚,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和粉尘对周边居民有一定的影响。 针对存在问题,一是迅速整改,规定生产时间,所用木材加工区安装防尘布,禁止使用废弃木材取暖,禁止厨房使用木材生火做饭。二是为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消除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风险隐患,通城县将计划搬迁该木材加工区。三是该木材市场搬迁前通城县政府将安排相关部门加强对木材市场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巡查,防止问题反弹,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 规定生产时间内所用木材加工区安装防尘布;计划搬迁该木材加工区;木材市场搬迁前安排相关部门加强对木材市场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巡查,防止问题反弹,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 通城县政府 | |
3 | 赤壁市 | 赤壁市神山镇宋河村九组村民反映:1.赤壁鹏达钙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原材料、成品石料露天堆放,污水未经处理随意排放至北干渠,导致渠道淤塞,水质恶化,生产时产生噪音和扬尘,对村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2.申请公开赤壁鹏达钙业有限公司环评、验收等资料,环保部门只提供了该项目子项尾矿深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未提供建材生产加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自主验收报告、环保验收程序资料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公示;3.该公司建材生产加工基地项目涉嫌将整体项目肢解成各个子项以降低环评标准取得项目批复进行生产,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嫌弄虚作假、信息失真,不能真实反映环境影响和污染状况;4.监管人员在监管工作中未履职尽责,该厂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非法生产;5.西边山矿山生态修复未完成,未进行复垦复绿;6.该公司私自开采地下水用于生产,未办理取水许可以及地下水资源开采许可证。 | 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公司尾矿深加工生产线项目于2023年4月25日建成并投入运行,由于生产原料不足,一直处于断断续续生产状态。该公司生产的矿粉露天堆放在厂区北侧,且防尘网遮挡不全,部分石料随雨水流入排水口进入北干渠,10月13日,有生产清洗废水未得到有效收集,泥水排进渠道形成淤积。该项目石料破碎时的噪声、运输和装卸石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对周边村民造成了一定的影响。2023年10月15日,该公司针对的问题自行停产整改,并对库存的石料进行封存、覆盖,设置挡板阻隔;对渠道雨水排口处泥石进行了清理,并在排口处设置了拦污栅;对进出运输道路进行了清洗并定时洒水降尘。11月3日,申请人要求公开该公司新建碎石厂项目的自主验收报告、环保验收程序资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投资协议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设计报告)等信息。市生态环境分局于2023年11月8日予以答复,告知该项目所涉及的自主验收报告、环保验收程序资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投资协议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设计报告)等信息,不属于市生态环境分局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故未予公开。关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信访人所称专家论证报告),市生态环境分局已于2023年4月25日依申请进行公开,不再重复公开,并电话告知申请人代理律师说明不予公开理由。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该公司两个项目(建材生产加工基地、尾矿深加工生产线)合并或分开均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均在未开工建设前,先后依法报批了环境影响报告表,且环境影响报告表中依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对污染物的排放和执行标准都作出明确要求,不存在降低环评标准问题。2023年10月17日,赤壁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根据投诉人反映噪声、扬尘等扰民问题对该公司下达了《环境监察意见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在未完成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自主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2023年12月2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组对该矿山生态修复进行了初验。初验专家组意见为:“该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按照设计施工完成,工程质量合格,通过生态修复达到了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的目的,对当地环境、财产及人身安全等起到了治理保护作用,要求主管部门加强对矿山生态修复的监测、绿化养护及后期利用管护”。2023年10月26日,市水利和湖泊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在厂区内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设施(打井)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市水利和湖泊局于2023年11月1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赤水利执〔2023〕70号),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擅自建设取水设施的违法行为;自行拆除或封闭所建取水设施,恢复原状”。 | 一是督促该公司在投入生产前,完成项目环保设施自主竣工验收。做好物料的堆放;建设雨水沟、初期雨水池;做好无组织粉尘、扬尘的收集处理;加强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是督促西边山采石厂生态修复施工单位,加强高陡边坡监测,增设警示牌,加强绿化养护及后期管护,确保整改后完成验收。三是针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市有关部门将依法立案查处。
| 赤壁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