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事件分类
1.6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3 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2.4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5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6 乡镇、场(街道)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7 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分级
3.5 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
3.6 预警行动
3.7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 指挥与协调
4.4 紧急处置
4.5 新闻报道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和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8.1 咸安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8.2 咸安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8.3 咸安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场(街道)文旅企事业单位联系方式
8.4 文化和旅游专业技术人员名录
8.5 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情况
咸安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咸安区文化和旅游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妥善处置文化和旅游业突发事件,提高整体防范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文化和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0)《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1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3)《旅行社条例》
(14)《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湖北省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6)《咸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咸宁市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8)《咸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在处理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中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对各类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党政同责、就近处置。在区政府领导下,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动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报告后,要立即向咸安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咸安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文化和旅游(包括相关体育、文物等领域)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全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一般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Ⅳ级)的应对工作;超出事发地乡镇、场(街道)处置能力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直接处置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事件分类
根据文化和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文化和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可分为4类。
1.5.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1.5.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旅游交通运输事故,A级旅游景区滑道、玻璃栈道(桥)等游乐设施设备事故,旅游缆车、索道等特种设备事故,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户外运动事故,建筑物坍塌,拥挤踩踏、触电、淹溺、高处坠落、消防事故等。
1.5.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5.4社会安全事件: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1.6事件分级
按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突发事件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共四个等级。
1.6.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1.6.2重大(Ⅱ级)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旅游者2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1.6.3较大(Ⅲ级)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1.6.4一般(Ⅳ级)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上述分级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咸安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突发文化和旅游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成立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联系区文化和旅游局的副主任、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经信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咸安供电公司、咸安中国电信、咸安中国移动、咸安中国联通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等组成。
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处置全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区人民政府有关文化和旅游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统筹组织协调全区文化和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防范、预警和处置工作;
(3)指导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善后工作;
(4)根据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区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指令;
(5)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通信设施、交通工具的储备和使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参与文化和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及救援工作;
(6)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文化和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区政府请示咸宁市人民政府,要求启动《咸宁市文化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指导乡镇、场(街道)做好一般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8)完成省、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3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咸安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机构是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日常工作;
(2)负责本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
(3)建立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及时向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发出警告或警示;
(4)积极组织、协调事发地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救援;
(5)响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相关应急信息;
(6)负责对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并向指挥部提出响应或终止建议;
(7)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等工作;
(8)负责与区应急局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
(9)完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做好相关专业领域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的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积极引导舆论;统筹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管控工作。
区委统战部:负责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涉及民族、宗教、涉台、侨务等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做好需救助人群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工作;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应急调度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研学旅游中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掌握有关医疗、生活物资企业的生产状况和库存情况,根据应急需求负责协调企业迅速投入生产,组织协调企业调运医疗物资;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供电企业,保障应急处置电力供应和(公共)通信畅通;协调通信运营商根据应急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
区民宗局:负责全区宗教场所内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协调处理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必要时可以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员和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优先通行;对遇难尸体检验、数据勘验和身份识别;协助主管部门处置因文化和旅游引发的群体事件。
区民政局:参与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各地发生地质灾害的情况;核实、上报险情或灾情,提出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的意见;组织险情或灾情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处置对策、措施;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区住建局:指导协调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房屋建筑抢险;指导因灾毁损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以及重建等工作;负责指导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所涉房屋险情的监测、加固处理和低洼部位排 水防涝工作;指导协调做好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的城区供水、供气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调查分析与处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协调接驳车船接驳游客,督促当事车船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参与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责任调查工作。必要时,按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区水利和湖泊局:承担防洪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协调保障事发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区农业农村局:协调涉及农业、农村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原因调查分析与处理。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与文化旅游相关的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监督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与事件调查,建立完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导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合区市场监管部门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留样检验等。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参与文化和旅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区国资局: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做好文化和旅游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维护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市场经营秩序,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处置突发事件所涉价费问题;牵头组织文化和旅游行业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和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等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督促指导旅游景区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指令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咸安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保障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
中国电信咸安分公司、中国移动咸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咸安分公司:负责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乡镇、场(街道):负责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组建本行政区的专项应急指挥部,统筹组织和指挥调度做好本行政区文化和旅游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好文化和旅游较大及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先期和主体处置。
2.5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根据事件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设立相关工作组。
2.5.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
成员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咸安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咸安分公司、中国移动咸安分公司、中国联通咸安分公司,事发地乡镇、街道(办、场)。
主要职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涉外突发事件通报,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5.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街道(办、场)等组成。
职责: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5.3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办、场)有关部门和单位。
职责:组织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和撤离,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现场保护和警戒,现场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维护;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通行需要。
2.5.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成员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国资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乡镇、街道(办、场)有关部门和单位、事故单位。
职责:负责组织提供应急行动所需的人员安置、资金、食宿、运输、通信、气象、物资供应、人力投入、设备设施等保障服务;对事故影响转移安置人员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2.5.5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办、场)。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区级或事发地急救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统筹协调医疗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援事发地医疗救护处置工作。
2.5.6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文化和旅游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办、场)有关部门和单位。
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媒体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互联网监控和管理工作,审核发布信息,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发布和集体采访活动;向区现场指挥部、事故相关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办、场)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2.5.7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办、场)有关部门和单位。
职责:负责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安抚、抚恤伤亡人员、家属,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工作。
2.5.8专家指导组
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
成员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部门。
职责:抽调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灾情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 乡镇、场(街道)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场(街道)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和完善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与信息监测责任制,及时上报文化和旅游应急信息,并根据应急管理实际或区级以上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区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2.7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职责
各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成立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本单位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在发生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后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重点景区(点)要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 全区文化和旅游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定期自查各项安全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按照有关规定修订报备相关应急预案。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问题,防止突发事件发生和扩大。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的防范措施。
3.1.2 区政府及区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常态化采集风险信息,依法对行政辖区和本行业领域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1.3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区交通运输、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卫健等有关部门联合建立预警预报机制,相关部门对各类可能引发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因素进行研判预测、风险分析,认真做好火灾、自然灾害、气象、传染病疫情等级预报和发布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要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预报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减少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发生。
3.2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可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举报等方式监测、收集信息,及时掌握人员密集场所、节假日、重大节庆、演出等活动期间的人流量,收集高危体育项目、漂流项目、高风险游乐项目、特种设备、消防安全、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地质灾害和气象预警信息,研判安全形势。当预判可能引发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风险增大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3.3 预警支持系统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以现有政府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为依托,建立文化和旅游应急信息平台,实现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论收集、分析机制。
3.4 预警分级
根据监测信息,预测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即将发生,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预警级别,即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 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
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风险预警发布,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和风险提示级别划分标准规定。根据监测及报送的信息,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进行判断,视判断情况并按照程序,及时通过应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介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要建立预警传递机制,明确传递路线、传递人,确保预警信息和防范提示传递到影响区域每一个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咨询渠道、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情况。
3.6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3.6.1 分析研判
组织召开专项应急指挥部会议对预警信息进 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3.6.2 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需采取的必要的健 康防护措施。
3.6.3 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召集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督促可能发生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防 控措施。
3.6.4 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答疑。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7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响应措施。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响应分级
按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Ⅰ级为最高应急响应级别。
4.1.2 响应启动
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根据具体情况,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派出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相关单位、乡镇采取应急措施处置;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可能发展为或已经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市政府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在咸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响应,指挥和协调有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区、乡镇、场(街道)两级与其对接,做好配合与协调工作。
4.1.3 响应升降
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提请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信息报告程序
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现场工作(服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文化和旅游部门向政府报送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同步抄送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乡镇、场(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文化和旅游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2.2 信息报告内容
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
4.2.3 信息通报
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办、场)相关部门,在启动应急响应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乡镇、街道(办、场)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接到通报的乡镇、街道(办、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指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文化和旅游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2.4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送区人民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4.2.5 信息发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必要时,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一般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和乡镇、场(街道)负责提供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3 指挥与协调
一般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当出现新类型或混合型突发事件,无法明确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时,由区委或区政府指定某个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处置,或成立新的临时性指挥机构处置。当突发事件扩大或复杂化,超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报经区委或区政府同意,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
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后,事发地乡镇、场(街道)及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轻危害,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对于一般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Ⅳ级响应),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办、场)组织设立现场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派出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对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立临时现场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前期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办、场)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区级现场指挥机构,在区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待上级应急救援工作组到达后,服从统一调度安排。
4.4 紧急处置
4.4.1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乡镇、场(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事发地乡镇、场(街道)应当立即指挥、协调、组织、动员本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4.2 现场处置
一般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针对其类别、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立即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进行指挥调度和联动响应,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调派相关部门、区级专家和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等赶赴事发地,设立现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并按要求进行报告。
(2)召开会商研判会议,对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动态综合评估,研究和明确处置方案,同时启动事件处置,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
(3)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及发展态势,增调救援力量,超出区级处置能力时,立即向省级有关部门请求支援。当上级指挥部到达后,立即移交指挥权,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安抚衔接、应急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做好交通、通信、医疗、消防、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灾害波及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等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5)协调有关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做好扩大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4.5 新闻报道
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安排下,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发布工作,按照规定执行。
4.6 应急结束
经确认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根据“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指挥部决定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区级现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与乡镇、街道(办、场)专项应急指挥部做好各项工作交接,要留专人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办、场)专项应急指挥部做好后续工作。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跟踪协调有关单位,积极做好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同时,要指导、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死者安葬、伤员救治、家属抚恤、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环境治理等善后处置及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帮扶工作。
5.2 调查和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本级和乡镇、街道(办、场)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突发事件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和责任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指挥部办公室,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件调查报告签署意见,必要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本级和乡镇、场(街道)专项应急指挥部与成员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应急工作联络和通信、广播电视畅通。畅通相关信息的交流沟通渠道,保证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各项应急救援有关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情况及时上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装备物资保障。区本级和乡镇、场(街道)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掌握本地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情况,在事故状态下,能快速提供和调配现场应急救援所需资源,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2.2 应急队伍保障。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主要依托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区本级和乡镇、街道(办、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企事业单位要与救援队伍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响应及时。
6.2.3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保障紧急情况下的运输安全和交通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2.4 医疗卫生保障。卫健部门、疾病控制机构、医疗单位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救治、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工作。卫健、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所在乡镇、街道(办、场)提出的要求,及时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医疗设备和救治。
6.2.5 秩序维护保障。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畅通。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治安、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
6.2.6 应急经费保障。区本级和乡镇、街道(办、场)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救援专项资金和应急培训、演练所需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6.2.7 避难场所保障。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办、场)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场所。
6.2.8 应急技术保障。区本级和乡镇、场(街道)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建立专家库,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灾情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安排专家参加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6.3 宣传、培训和演练
6.3.1 宣传教育。区本级和乡镇、街道(办、场)专项应急指挥部与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应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3.2 应急培训。区本级和乡镇、场(街道)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加强文化和旅游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各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开展相关法规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6.3.3 应急演练。区本级和乡镇、场(街道)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围绕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工作,加强与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关的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各级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预警与应急预案演练计划,从实战角度出发开展应急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级),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级)。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咸安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件
8.1 咸安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8.2 咸安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8.3 咸安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场(街道)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联系方式
8.4 文化和旅游专业技术人员名录
8.5 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情况
咸安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场(街道) 联系人 | ||
单位名称 | 姓名 | 职务 |
程文敏 | 区政府 | 副区长 |
李子牛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局长 |
熊盛量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副局长 |
杨海军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副局长 |
黎裕坤 | 区公安分局 | 副局长 |
蔡正尧 | 区应急管理局 | 副局长 |
龙军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副局长 |
徐臣敬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党组成员 |
施继勇 | 区交通运输局 | 副局长 |
王振球 | 区水利和湖泊局 | 副局长 |
江元胜 | 区农业农村局 | 副局长 |
邓仁继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副局长 |
朱钢铁 | 区卫生健康局 | 副局长 |
金勇智 | 区林业局 | 副局长 |
李建华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副大队长 |
朱华芮 | 汀泗桥镇 | 党委委员 |
陈润润 | 向阳湖镇 | 党委委员 |
雷刚 | 官埠桥镇 | 副镇长 |
袁殿舒 | 贺胜桥镇 | 副镇长 |
杨露 | 双溪桥镇 | 副镇长 |
李华钰 | 横沟桥镇 | 副镇长 |
王鑫洲 | 高桥镇 | 副镇长 |
胡晓莹 | 大幕乡 | 党委委员 |
方娇 | 马桥镇 | 党委委员 |
师艳红 | 桂花镇 | 副镇长 |
鲁鹏 | 浮山街道办事处 | 党委委员 |
徐鹏 | 永安街道办事处 | 党工委委员 |
陈晓庆 | 温泉街道办事处 | 党工委委员 |
文旅企事业单位联系人 | ||
单位名称 | 姓名 | 职务 |
黄鹤楼森林美酒小镇 | 王 哲 | 经理 |
太乙温泉度假村 | 薛建新 | 经理 |
松鼠部落 | 陈卫亮 | 经理 |
桂花源 | 吴剑 | 经理 |
星星竹海风景区 | 胡莹 | 经理 |
太乙洞风景区 | 丹建国 | 经理 |
碧桂园凤凰温泉酒店 | 祝华伟 | 经理 |
北伐汀泗桥战役纪念馆 | 徐中江 | 副馆长 |
咸安区楚剧团 | 王利华 | 团长 |
咸安区群艺馆 | 罗利民 | 馆长 |
咸安区图书馆 | 廖磊 | 馆长 |
咸安区博物馆 | 孙芬 | 馆长 |
向阳湖文化名人博物馆 | 张志刚 | 馆长 |
董继宁美术馆 | 张凌 | 副馆长 |
湖北香城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时舞大剧场) | 周胜 | 经理 |
文化和旅游专业技术人员名录 | ||
名称 | 所属单位 | 职务 |
陈明慧 | 咸安区文化和旅游局 | 安全管理员 |
唐鸿庆 | 咸安区文化和旅游局 | 教练 |
刘雷 | 黄鹤楼森林美酒小镇 | 安全主管 |
王金龙 | 黄鹤楼森林美酒小镇 | 消防专员 |
冯润 | 黄鹤楼森林美酒小镇 | 环保专员 |
罗倾城 | 碧桂园凤凰温泉酒店 | 消防主管 |
吴天智 | 碧桂园凤凰温泉酒店 | 专职消防员 |
尹龙 | 碧桂园凤凰温泉酒店 | 专职消防员 |
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情况
手电筒、雨衣、雨鞋、铁锹、蛇皮袋、救生衣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