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毕带家 | 性别 | 男 | 出生年月 | 1980年4月 | |||||
身份证号 | 4223011980XXXXXXXX | 工作单位 | ||||||||||
个体工商户 | 字号 | 经营场所 | ||||||||||
经营者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出生年月 | |||||||||||
住址 |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职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 |||||||||||
地址(住所) |
你(单位)于 2023 年 12 月 27日,在 横沟桥镇北门华庭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已违反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 处人民币壹佰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 建行咸宁咸安支行
账 号: 4200 1696 0080 5300 0653 地 址: 咸安区政务服务中心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咸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年12月27日
当事人签章: 执法人员签章:
日 期: 日 期: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 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