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个人):蔡兆新 性别: 男 年龄: 49岁
联系电话:1918633XXXX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违法事实如下:你(单位)于2023年7月17日,在咸安区通江大道运输渣土未覆盖完全的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23年7月17日对案发现场的核查笔录1份以及现场拍摄确认照片1份。
2、2023年7月17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3年7月17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咸安城执告字〔2023〕第1027号)。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咸安区通江大道运输渣土未覆盖完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停止运输渣土行为,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期限与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咸宁咸安支行
账号:40011696008053000653
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58号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年7月19 日
收件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