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类)
一、处罚额度
(一)建筑施工噪声
发现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商业噪声
发现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噪声
发现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建筑施工噪声
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二)商业噪声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三)社会噪声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三、处罚流程
1.案件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受理登记表
2.审查立案: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登记表
3.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
①收集证据行政执法现场核查/勘验笔录及附件
②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
③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
4.现场进行整改: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
5.联系生态环境部门,对社会噪音量进行监测和定性
6.调查终结审批: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案件承办人→执法负责人→法制机构→行政机关负责人)
7.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量裁权,确定最终处罚金额,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送达
9、结案审批:结案审批表(案件承办人→执法负责人→法制机构→行政机关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