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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运输类)

依据市城管执法委关于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草案)

一、处罚额度

(一)发现渣土运输车辆覆盖不严实、冲洗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罚款。

(二)发现渣土运输车辆冲洗不到位,造成路面污染,情节较轻,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处5千元罚款。

(三)发现渣土运输车辆未覆盖,且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情节较重,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处1万元罚款。

(四)发现渣土运输车辆未覆盖,且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面积超过400平方米,情节严重,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处2万元罚款。

(五)发现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1.不按规定时间运行;

2.不按规定路线运输;

3.不按规定审批的车辆运输;

4.不按指定弃土场处置垃圾。

有上述一项违法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罚款。

有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有上述三项违法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有上述四项违法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三、处罚流程

1.案件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受理登记表

2.审查立案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登记表

3.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

①收集证据行政执法现场核查/勘验笔录及附件

②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

③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

4.现场进行整改: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

5.调查终结审批: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案件承办人执法负责人→法制机构→行政机关负责人

6.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量裁权,确定最终处罚金额,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送达

8.结案审批:结案审批表案件承办人→执法负责人→法制机构→行政机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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