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经营类)
一、处罚额度
(一)发现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发现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依据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流程
对个人处以200元、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现场拍照取证,直接下发《咸宁市咸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