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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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罚款2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30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3.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本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审查:自发现线索之日起七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包括询问当事人、现场勘验、先行登记保存、委托鉴定等。

2.1中止调查:符合中止条件的,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

3.事先告知:违法事实成立拟作出处罚的,向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告知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1听证: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听证举行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按期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4.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处理审批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4.1法制审核:法制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法制审核。

4.2集体讨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集体讨论会。参加人数应达到分管负责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由专人负责记录。

4.3撤销立案:符合撤案条件的,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撤销立案。

4.4不予处罚: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归档。

4.5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司法机关,履行行刑衔接程序。

5.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等。

6.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6.1代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代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结案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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