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个人):汪明亮 性别: 男 年龄: 40 岁
地址(住址): 咸安区向阳湖镇北岭村 联系电话: 1397282****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1 年01月13日,在咸安区巨宁大道西河桥段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现场污染城市路面 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 处人民币贰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咸宁咸安支行
账号:41006696008053000653
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58号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咸安区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5 日
咸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