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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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位、个人):刘敏                 性别:   男  年龄:  35 岁   

地址(住址):  咸安区温泉黄畈村        联系电话:1877125****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1 01月10日,在咸安区通江大道垃圾处理厂出口处大气污染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  处人民币贰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咸宁咸安支行

账号:41002696008053000653

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58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咸安区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1 日

咸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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