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个人):刘敏 性别: 男 年龄: 35 岁
地址(住址): 咸安区温泉黄畈村 联系电话: 1877125****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1 年01月10日,在咸安区通江大道垃圾处理厂出口处大气污染案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 处人民币贰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咸宁咸安支行
账号:41002696008053000653
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58号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咸安区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1 日
咸安区城市管理执法局